券商自營從事股指交易暫限于套保;QFII、基金專戶相關規定將陸續發布
中國證監會昨日同時發布并實施《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和《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新規定明確,券商自營參與股指期貨限于套期保值,下一步經批準方可參與其他目的的交易;基金參與股指期貨的比例仍沿用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以后視情況再逐步放寬。
至于QFII和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如何參與股指期貨,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有關細則都在制定中,將會陸續發布。證監會還將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推動保險、社保基金等其他機構投資者從事股指期貨交易。他還透露,QFII投資者和基金特定客戶的風險承受力相對要強,考慮到這一差異,相關安排會更加寬松。但在開始階段,基金“一對多”在投資策略上應從套保開始,此外在風險揭示上也會有相應的制度安排。
此前,就基金參與股指期貨的有關指引,證監會曾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反映較多但沒有被采納的主要包括:一是建議進一步擴大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比例。而考慮到股指期貨只是基金風險管理的輔助工具,按照嚴控風險、循序漸進的原則,目前暫未調整比例,以后視情況再逐步放寬。
二是部分單位認為證監會應發文,明確基金可不需要召開持有人大會而可直接從事股指期貨。對此,該負責人表示,允許現有基金從事股指期貨涉及基金合同的修改,應當履行法律及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為防范風險,建議此類基金召開持有人大會,對基金是否參與、如何參與進行表決。此外,繼續規定暫不允許債券型基金從事股指期貨交易。
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特點,證監會對其自營和資管業務參與股指期貨分別做出規定。
一是目前券商證券自營業務參與股指期貨限于套期保值。下一步經證監會批準,券商自營參與其他目的股指期貨交易的相關監管規定將另行制定。
二是券商資管業務可根據不同業務類型,按照客戶的不同需求,參與不同目的的股指期貨交易。其中,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監管規定與對基金的相關監管趨同。
對于定向、限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允許為客戶提供不限于套期保值為目的的投資產品,滿足不同層次客戶的需求,從而進一步發揮券商專業優勢。至于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原則上不得從事股指期貨交易。因為該類業務投資對象已指定,目前主要采取資產證券化形式。
為防范風險,《指引》強化了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要求,并要求深化投資者教育和客戶適當性管理。與此同時,《指引》充分發揮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約束作用,明確要求,對已被股指期貨合約占用的交易保證金按100%比例扣減凈資本。同時,根據買入股指期貨和賣出股指期貨是否有效對沖市場風險,《指引》還分別規定了相應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此外,買入股指期貨要按30%基準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指引》還對券商股指期貨交易規模進行適當限制。要求證券公司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貨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計算;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的,要求集合計劃在任一時點,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集合計劃持有權益類證券市值的20%;定向、限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單一客戶或單一計劃在任一時間點,持有股指期貨的風險敞口不超過客戶委托資產凈值或計劃資產凈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1倍的高流動性資產(現金和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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