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制定業務流程對持股管理及變動實施監管
針對近期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存在在2009年半年報和第三季度報告披露前等禁止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窗口期從事交易行為以及短線交易等違規交易本公司股份行為,上交所已專門制定業務流程,并協同中國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相應技術手段,對上市公司“董監高”的持股管理及其變動做出了具體的監管安排,完善了對上市公司董監高買賣公司股票的事前和事后監管。
根據新制定的業務流程,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其上市之日以及“董監高”相關信息發生變動后的兩日內,向交易所報送“董監高”的基本信息和聲明信息。在此基礎上,上交所采取以下不同方式予以分類監管:
首先,對于“董監高”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董監高”離職后半年內禁止轉讓公司股份以及“董監高”任期內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25%等實施事前監管,由上交所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過事先鎖定的方式實現事前控制。但是,由于B股系統目前尚不能支持事前鎖定,上交所對于董監高減持B股仍采取事后監管。
其次,對違反規定,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的短線交易行為,采取事后監管。
第三,對于違反股票禁止買賣窗口期(包括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或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及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期間)、董監高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以及某些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規定的個別限制措施等,采取事后監管。
按照規定,每年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披露結束之后,上交所均對上市公司董監高是否存在違規股份交易行為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對相應人員予以監管關注或提交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予以紀律處分。針對上市公司有重大事件且存在敏感期交易嫌疑的,上交所公司監管部門會將該公司董監高的信息提供給上交所市場監察部門,由其具體核實相關情況,協同對相關人員違規行為做出相應處理。
前三季45人次違規交易被查
截至2009年10月,上交所本年度已經對上市公司董監高的違規股份交易行為進行了兩次全面核查,共查處上市公司董監高45人次的違規交易行為,主要涉及違反股票禁止買賣窗口期、短線交易及未及時在上交所網站披露股份交易信息等。
根據有關責任人的違規交易數額和情節,上交所共對上市公司董監高19人次予以監管關注,并對26人次提交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給以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對于部分公司因董監高的信息申報不準確或者更新不及時導致出現違規行為的,上交所對負有責任的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分別予以監管關注和通報批評各1人次。
上交所下一步將繼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上市公司董監高股份交易行為,進一步加大對董監高交易行為的監管和懲戒力度,并從嚴對內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監管,以更加全面的督促上市公司董監高合規從事股份交易行為。(記者敖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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