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頻頻亮劍,近期連罰數起市場違規案
A 首例保代撤銷資格
根據相關規定,注冊保薦代表人的條件之一是有三年投資銀行業務經歷,此次被撤銷資格的二人均對此項個人經歷做了虛假陳述。
根據公開資料,王志妮于2008年3月12日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注冊登記申請文件顯示,其2004年7月開始在保薦機構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有三年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證監會的核查結果則顯示,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王志妮在中山大學嶺南學院金融系讀研究生,2006年7月研究生畢業后方開始到萬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注冊保薦代表人時投行業務經歷不足三年。
林霖犯的是同樣的錯誤,其于2008年3月28日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注冊登記申請文件顯示其2004年12月開始在保薦機構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有三年投行業務經歷。
經證監會核實,2006年8月林霖開始在保薦機構工作。
“怎么也算不出來三年。”前述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稱,根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撤銷林霖、王志妮保薦代表人資格。這也是證監會首次作出此類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規定,二人在三年內將不得再次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但其相關考試的成績是否能夠予以保留并作下次申請時之參考,該負責人表示,因目前法規中未有明確規定,故要再行研究。
兩人所在的保薦機構尚未受到處罰。
“保薦機構有核查義務,但保薦辦法都有明確的免責條款,只要能證明已經勤勉盡責(即可免責)。(核查過程中)保薦機構做了答復,說明其免責理由還是成立的。”該負責人說,在此過程中曾與法律部、機構部等相關部門充分溝通、征求意見,以確保處罰結果的公正。
同時受處罰的保薦代表人張慶升,2005年10月至2008年4月期間,同時在保薦機構和另一商業機構——招銀國際任職,并在2006年和2007年兩次變更保薦代表人資格至渤海證券和國盛證券時,沒有說明其同時在其他商業機構任職。
證監會認為,其違反了保薦辦法中規定的誠實守信義務,故決定在12個月內不受理其具體負責的推薦項目。
B 再打操縱市場案件
對操縱市場高壓打擊之時,證監會通報了一起目前比較“流行”的虛假申報類操縱市場案件。
調查結果顯示,2008年1月22日,盧道軍利用張春梅、李麗虹賬戶組申買四維控股14220000股,撤單10880000股,成交1673193股。
2008年1月23日,為了能以較高價格賣出四維控股股票,盧道軍利用上述賬戶組,在9:39:24至9:42:27、9:55:21、10:03:50等期間內,通過逐筆升高申買價格,短時間內進行頻繁虛假買入申報,造成四維控股股票申買委托量在短期內迅速放大,制造買盤洶涌假象,申買價格始終低于申報前一秒的市場平均成交價,委托主要集中在第3檔和第5檔,隨后迅速撤單,最短買入申報駐留時間僅18秒。
上述期間,賬戶組申買委托共計12筆,撤單12筆,撤單筆數占申買筆數的100%,申買總量3330000股,撤單量3300000股,撤單量占申買總量100%。
在不斷申買、撤單過程中,四維控股股價由9.29元上漲至9.74元,盧道軍趁機掛出賣單陸續賣出所持股票,實現賣出收益34.96萬元。
“盧道軍通過不以實際成交為目的的頻繁大量買入申報和撤銷申報行為,影響了其他投資者對該股票供求和價格走勢的判斷,誘導其跟進買入,逐步推高股價,影響了四維控股股票價格和交易量。”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此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種操縱方式已被明確列為創業板上市首日重點監控的對象之一。
深交所負責人明確表示,四種異常交易方式將嚴密監控,包括大筆集中申報、連續申報、高價申報、頻繁撤銷申報等,通過此類異常交易方式影響股票價格和交易量的賬戶將依據有關規定對其實施限制交易,情節嚴重的上報證監會予以查處。
C 4名高管違規也被罰
另有4名上市公司高管因在任職期間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被行政處罰。
王建超在任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在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個人證券賬戶有16個交易日交易過海螺水泥股票,累計買入109600股,賣出48477股。
盧憲斌在任甘肅祁連山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期間,2008年11月,買入祁連山股票34400股,賣出34400股。
夏世勇、李建軍在任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和董事、總經理期間,分別買賣本公司股票。證監會認定,上述4人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中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規定。故分別給予王建超、盧憲斌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分別給予夏世勇、李建軍警告的行政處罰。(據21世紀經濟報道及其他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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