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領域,房屋假按揭貸款、保險“陰陽保單”、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為若達到一定金額將可能被立案追訴。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業內人士指出,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該領域的違法現象也逐漸暴露,上述立案標準盡可能地做到了細化、量化,有助于防止以罰代刑,進而有助于維持金融秩序,維護金融業穩定發展。
騙貸100萬元將被立案追訴
“假按揭騙房貸”在近年來有激增之勢,特別是在房地產市場低迷、開發商融資困難的2008年,房屋銷售額急劇下降,流動資金無法正常回籠,加上銀行收緊銀根,一些房地產企業陷入困境。為此,某些房地產商殫精竭慮,與親戚、員工等個人串通,偽造房屋買賣協議,到銀行騙取房屋按揭貸款,用于公司資金周轉。
根據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此外,在近年來暴露出的一些假按揭騙貸案中,銀行也難辭其咎。有些銀行要求相關工作人員每年、每季、每月必須完成相應的放貸指標,因此相關職員的工作重心是完成目標任務,而不是對貸款安全性進行審查,有的甚至與顧客串通,一方想多拿貸,一方想多放貸,一拍即合。
對此,規定也明確指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明確界定“惡意透支”
根據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專家指出,“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
不過該專家提示,“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信用卡丟失后被他人冒用的問題也逐日增多。對此,規定明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還明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北京國漢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三平表示,以前只是規定面額在4000元以上應立案追訴,現在增加了張數。這意味著,以前使用400張5元面額的假幣不會被立案,以后就不行了。這說明,新的立案標準從行為上加大了對使用假幣的打擊力度。
個人“非法吸存”20萬即被立案
規定明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就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專家指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此項行為。二是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但其采取的方法是違法的,如一些商業銀行的高息攬儲行為也屬于非法吸存。
“陰陽保單”或無處遁形
“保險業的‘陰陽保單’現象可按上述情形予以立案追訴。”保險業內人士表示。
“陰陽保單”現象在保險業危害甚廣,它是指保險業務人員或保險機構在打印保單時,人為地將保單各聯分開打印,保單的客戶聯、業務留存聯、財務留存聯等各聯的內容不一致。由于客戶按照客戶留存聯繳費,保險公司根據業務、財務留存聯入賬,業務人員就可以將多余的保費截留做他用,一旦客戶發生理賠,將無法獲得相應保障。(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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