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補貼計稅方法有變交通、通訊補貼分別按30%、20%作為收入扣繳個稅
國稅總局近日發文明確了企業職工通訊、交通補貼繳個稅問題。文件規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新規內容
交通補貼計稅方法有變
國稅總局出臺了“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根據規定,企業采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行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此外,通訊補貼按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離職補償費應追繳個稅
文件稱,對于公司向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支付一次性補償費,應責成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
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個人實物的,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沒有明細贈送記錄,無法按個人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按合理比例統一扣繳個人所得稅。
補充醫療保險應扣個稅
文件稱,企業為職工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委托保險公司單獨建賬,集中管理,未建立個人賬戶,應按企業統一計提時所用的具體標準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補充醫療保險,全額并入當月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
-連線北京
□北京市地稅局負責人
北京暫未執行新規定
記者:目前北京市在交通補貼和通訊補貼的個稅扣除方面是如何執行的?
地稅:在過去,如果補貼按月發放,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若不按月發放,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工資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記者:稅總的新規定是否已在北京執行?
地稅:北京地稅尚未正式收到這一文件,待收到后將嚴格按新規定執行。
-解讀
□中國財政學會副會長安體富
應追查企業可疑賬目
記者:新規定對哪些人群影響較大?
安體富:對于每月車補、交通補貼只有幾百元的人來說,新政的實質影響并不大。倒是此前曾有媒體報道過,有些單位以車改為名,給中高層領導每月動輒發放數千元的車補,新政對他們的影響無疑是巨大的。
記者:今后稅務部門應如何加強檢查?
安體富:單位是個稅的代扣代繳者,一些單位不應亂立名目,把交通和通訊補貼以其他名義發放。稅務部門應對企業賬目的可疑內容加強追查力度。
-算賬
800元補貼可能繳200元稅
小李是一家文化公司員工,他每月有400元交通補貼和400元通訊補貼。目前800元補貼是和5000余元的收入合并繳稅,每月應繳稅款僅幾百元。如果按照補貼的30%或20%繳稅,僅800元補貼每月就要繳200元稅,他認為有些偏高。小李個人不清楚,是要繳200元稅款,還是在200元基礎上再按相應稅率計征個稅,若按后者繳稅,稅負將會降低。 (記者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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