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公司資金超募屢創新高,影響了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給后續監管也帶來了壓力。專家認為,在股票發行市場化改革已取得明顯成效的情況下,可對不同層次市場的發行制度有所區別和創新。比如,在創業板先行先試,進一步優化及完善對市場主體的約束機制,不僅能改變創業板公司大舉超募的狀況,也能為主板發行進一步市場化積累經驗。
從已經掛牌的50家創業板公司發行情況來看,超募情況非常明顯,引起了專業人士的憂慮。首先,上市公司要在短期內為巨額超募資金尋找出路,這可能引致新項目匆忙上馬,或盲目擴大現有項目規模,從而增加公司經營風險;其次,一些上市公司用超募資金來償還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此舉違背了融資初衷。此外,巨額超募問題如果長期得不到解決,將增大監管難度,增加監管成本,浪費社會公共資源。
創業板超募成因復雜。從大環境來看,2009年以來持續的流動性寬松等因素導致市場火熱,市場主體普遍對創業板上市公司高成長性存在預期。此外,部分市場主體在利益驅動下也有推動超募的動力。
有觀點認為,應重回“窗口指導”,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超募比例進行限制。然而,新股發行定價市場化是必由之路,去年證監會明確分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不可動搖,超募等問題只是市場化過程中必然經歷的陣痛,如果因此重走老路,顯然偏離了改革初衷。
要解決創業板公司超募問題,首先應加快發展創業板,盡快促使創業板形成規模,以通過形成明顯穩定的市場供求預期,來抑制市場過熱。另外,可進一步優化完善新股發行制度,逐漸建立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機制。
一些專家認為,可考慮將創業板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等列為考核指標,在市場再融資等行為中予以考量,從而減弱上市公司在IPO階段超募資金的沖動。
在詢價環節,可試行“價準者得之”。目前,詢價機構之所以頻報高價,一是怕報價過低失去機會;二是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本少,機構申購的股份有限,即便發行價過高,產生的風險也有限,從而詢價機構可能與承銷商形成利益同盟。如果采取“價準者得之”,即只有申報價格較準的機構才更能獲得申購機會,就能對高報價產生一定約束作用。
在創業板發行承銷費用上,超募資金納入券商發行費用計提的比例可予以調整或降低,從而弱化承銷商大力抬高新股發行價格的動力,有利于發行價格回歸理性,減少超募資金的產生。
此外,創業板存量發行的研究應盡快提上議程。不少創業板上市公司具有輕資產特征,并不需要太多募集資金。采用存量發行則有助于增加新股上市首日股票供應量,降低市場炒作預期。作為成熟市場通行的一種新股發行方式,如果在股本較小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先行先試,不僅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IPO合理定價和超募問題的解決,也能為主板的新股發行制度深化改革提供寶貴經驗。
可以預見,隨著創業板供求關系日益平衡,新股發行制度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加上二級市場“破發”現象的出現,將會對新股發行起到明顯的降溫作用,超募問題也有望迎刃而解。(杜雅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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