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日電 國務院國資委今日在其官方網站披露的《關于規范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在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股票停牌期內,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方案未能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的,上市公司股票須立即復牌,國有股東3個月內不得重新啟動該事項。
該文件中詳細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國有股東關于本次資產重組的書面報告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并及時通知國有股東,由國有股東書面通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文件還指出,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方案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國有股東應當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不少于20個工作日,按規定程序將相關方案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5個工作日出具批復文件。
文件中規定,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有利于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有股東發展戰略;(二)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核心競爭力;(三)標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交付或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四)標的資產定價應當符合市場化原則,有利于維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
文件要要求,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應當做好可行性論證,認真分析本次重組對國有股東、上市公司及資本市場的影響,并提出可行性報告。如涉及國有股東人員安置、土地使用權處置、債權債務處理等相關問題,國有股東應當制訂解決方案。
此外,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應當與上市公司充分協商。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就資產重組事項進行協商時,應當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嚴格的保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國有股東聘請中介機構的,應當與所聘請的中介機構簽署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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