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汶川地震重災區減免機構監管費
2008年11月12日 10:53 來源:證券時報 發表評論
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出通知,決定對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減免機構監管費。減免期間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此舉將有效減輕受災嚴重地區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的經濟負擔,支持其災后重建。
根據證監會的相關通知,在減免期間,證監會對注冊地在受災嚴重地區的券商、基金、期貨公司免收機構監管費;對注冊地不在受災嚴重地區,但在該地區設有營業部的機構,按照減免年度上年末在受災嚴重地區所設營業部數量占機構總營業部數量的比例,減收減免期間的機構監管費。根據減免期限規定,2008年至2011年機構監管費減免額的計算基數分別是當年應繳機構監管費的45%、100%、100%和50%。而已繳納2008年全年機構監管費的機構,可申請將2008年應享受的減免額在以后年度應繳納的機構監管費中順延抵扣。可享受收費減免政策的機構,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減免申請報送注冊地證監局,經證監局初審后,由證監局于3月底前匯總報送證監會復審后執行。2008年機構監管費減免申請應于10月底前,經各地證監局初審后報送證監會。(記者 肖 漁)
【編輯:藍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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