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中層以上管理人員1年內須轉讓所持違規股份
2008年10月08日 13:34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10月8日電 國資委網站今日刊載了《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意見》明確,國企職工入股原則上限于持有本企業股權。已持有《意見》中規定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國企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意見》印發后1年內應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
此外,國企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業增加投資。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須在晉升后6個月內轉讓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意見》規定,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意見》還規定,嚴格限制職工投資關聯關系企業;禁止職工投資為本企業提供燃料、原材料、輔料、設備及配件和提供設計、施工、維修、產品銷售、中介服務或與本企業有其他業務關聯的企業;禁止職工投資與本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
國有企業中已投資上述不得投資的企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意見》印發后1年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投資企業增加投資。已投資上述不得投資的企業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須在晉升后6個月內轉讓所持股份。
【編輯:藍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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