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就業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長紀寧日前說,我國應該主要通過8大類措施加快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縮小收入分配差距。這是自財政部上次對個稅改革做出回應之后,政府部門首次正面提出了收入分配改革的相關細則。
如坊間輿論公認,當前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存在明顯的“三個集中”傾向:從社會和政府角度看,財富不斷向政府集中。近幾年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斷上升,從1994年的10.39%提高到2009年的20.04%;從勞方和資方角度看,勞動報酬占比持續下降。1996年至2007年,我國勞動報酬總額占GDP的比重從53.4%下降到39.7%;從普通行業和壟斷行業角度看,財富不斷向壟斷行業集中。
與此作為印證的是國家統計局發布的一個數據——上半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757元,同比增長10.2%,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7.5%;農村居民人均現金收入3078元,增長12.6%,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9.5%。國內城鎮居民收入增速,不僅低于今年上半年11.1%的GDP增速,更大幅低于上半年全國財政增長27.6%的增速。
從目前而言,雖然由國資委對其壟斷性行業的工資水平進行規范,但是這些都只是一個制度內的規范,對于制度外的問題則無法解決。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目前電力、電信、金融、保險、煙草等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是其他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的2至3倍,如果再加上住房、工資外收入和職工福利待遇上的差異,實際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之間。可見,解決壟斷行業的工資收入差距過大問題就得從體制外才能夠得到解決。
雖然,今年以來我國大部分地區都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但是這顯然不可能對提高中低收入階層的收入起到多大效果。尤其是農民工的收入過低問題,這已經成為了一個社會問題。據悉,2008年廣州、深圳、杭州等長三角、珠三角九個城市,出口加工企業中農民工平均工資不到當地城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0%。此外,我國的勞動者在企業地位中處于明顯的不利,無法享受到企業發展帶來的效益。作為中國居民收入主要渠道的工資收入,在生產要素中的分配比例偏低,僅占企業運營成本不到10%,遠低于發達國家的50%。
更為重要的一點,收入分配改革不能只考慮工資,工資屬于第一次分配范疇,而個人所得稅屬于第二次分配范疇。在第一次分配中出現的差距,要用個稅來調節,最后達到分配公平,使全體人民走向共同富裕,過上有尊嚴的生活。財政部公布的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顯示,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重約為50%左右。
從收入分配的角度而言,個稅政策的核心問題是誰真正承擔了最重的稅收負擔,也就是說,哪個階層交納了最大比例的稅收。就我國的稅制來說,很顯然是一個讓窮人多交稅的畸形結構。而從整個稅制的問題看,不僅體現在起征點畸低,更體現在缺乏一個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總體制度架構體系,在個稅征收上既沒有實行國際廣泛實施的綜合所得稅制,也根本不考慮納稅人家庭的實際。從而在稅負的實際分配上嚴重偏離了公平和正義,喪失了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最基本的功能。因此,要改變這種窮人多交稅的不合理的稅制,不僅要適時提高個稅起征點,還需要對目前的個稅體制進行調整。
總之一句話,當前的收入分配改革不光是要從初次分配做出調整,還需要對再次分配上作出相應的改革,唯如此,才能有效地解決我國當前收入分配的難題。
周子勛 (作者系媒體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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