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幾次的金融監管方案中,都承認這是美國金融監管的疏漏點,并表示將加強監管,但很難看到未來對評級機構監管的大變動,盡管10月28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IC)公布放棄在規則中參考信用評級,實際上新監管法中的種種動作還只是限于“管理”而非“治理”。
在2010年7月21日,奧巴馬正式簽署的最新的金融監管改革法即《多德-弗蘭克法案》中,采取了一系列監管措施,包括信用評級機構在SEC中成立專門機構的監管辦公室,每年提供監管報告;鼓勵投資者建立內部信用評級標準,降低監管方和投資者對評級公司的依賴;對長時間評級質量低劣的機構,SEC享有摘牌的權利等。這些看起來動作很大的措施,實際上加強了美國政府對信用評級公司的管控,也是國際金融競爭力中核心競爭力的新角逐。而且在實施細則與實施過程中究竟將如何,仍需拭目以待。
金融危機與全球復蘇使我們對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有了重新認識,金融主動權已經從“顯三權”(話語權、投票權、定價權)發展到“強三權”(制規權、立法權、評級權)的博弈。以前新興經濟體主要關注和爭取的是國際事務中的話語權、國際組織的投票權、國際貿易的定價權。現在發達經濟體主要關注和掌控的是國際規則制定權、國際法規法則的訂立權、國際經濟體的信用評級權。掌握了強三權就牢牢把握了主動權,例如定價權可以被評級權所左右。
同時,人們對全球復蘇也進入到了一個再認識的階段,目前大家關注的復蘇是脆弱的復蘇,但未來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的保護主義將呈現長期化、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所以,例如評級市場的現象將是未來值得關注的。我們注意到,2010年9月22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拒絕了大公國際資信成為全國認可的統計評級機構(NRSRO)的申請,這是美國自2007年申請程序的規定生效以來第一家被拒絕的公司。可見,新興經濟體不僅要關注主權財富的增長與國際金融組織中投票權的提升,更應關注國際金融體系的立身之本——信用評級的治理。
現在,“評級治理”已經到了非實施手術不可的關鍵時期。不久前,有關匯率之爭的高潮在G20財長會上雖已消停,但并不等于金融秩序已風平浪靜了。尤其是評級市場,只有通過將評級治理作為全球治理的專項計劃才能奏效。目前國際社會的評級監管僅是一般意義上的范疇,比如標準、技術與評價等方面;而評級治理才是根本性的,體現在機制、法則和公平等方面。
評級治理 全球治理專項計劃
評級治理是全球治理中非常特殊的范疇部分,它需要全球的一致行動才能收效。筆者建議全球應在G20框架下,關注與實施評級治理工程的十個環節。
計劃:首先,評級治理應作為全球治理的獨立部分并列出來,形成專門體系。
目標:多元、獨立、真實、公平。目前國際上的評級體系與機構基本被美歐經濟體所壟斷,未來多元化的評級體系應該包括發達經濟體、新興經濟體、不同區域、不同國家的評級機構與體系,這樣才能更有效地達到評級的客觀性、獨立性、真實性,也才能達到更加公平的效果。
架構:應在G20框架下,形成“金融監管+行業準則+法律規則+全球契約”的架構模式和國際標準。
策略:評級治理的發展應該采取“三極均衡化”發展的策略,即國際級評級、區域級評級(如中、日、韓)、國家級評級三位一體。
組織:成立全球評級機構協會和區域級的評級機構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每年發布世界評級機構白皮書。
披露:每年各評級機構應披露公司業務相關信息。G20應設專門機構,協調各國統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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