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創投機構投資未上市中小企業不必轉持國有股
此次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政策,對于整個創投行業的發展都將會產生積極的影響,這也體現出國家對創投行業的特別呵護
今后,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于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國有股,可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
昨日,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等四部門下發了《關于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這一新的支持政策予以明確。
其中對于“未上市中小企業”的要求是,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據了解,此前,財政部于2009年下發的《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關于印發〈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94號)規定,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國有股東持股數量少于應轉持股份數量的,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
專家認為,此次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政策,對于整個創投行業的發展都將會產生積極的影響,這也體現出國家對創投行業的特別呵護。
昨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金融處處長劉健鈞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當前創投行業的發展需要國家特別扶持,也需要國有資本的大力支持,因為民營股權投資更多關注的是Pre-IPO階段,而早期的投資更多還是靠國有創投來支撐,這是目前創投界普遍存在的現象。
據介紹,從實收資本的角度看,2006年,國有資本在整個創投業所占比重為81.95%,2009年末,這一比重下降至68.48%,但仍然占主要地位,因此,上述豁免政策將會有力促進未來創投業的發展。
在劉健鈞看來,與其他領域不同的是,創投行業更需要以國有資本的進入帶動民營資本的進入。
據了解,在2009年《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出臺之后,相關專家便表示,這一文件對于國有創投機構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為此,他們專門寫了文件給相關部門,并最終得到了認可。
具體來說,國有股轉持對創投業會產生諸多不利影響。劉健鈞指出,“會導致已設國有創業投資機構的運營難以為繼;會嚴重影響國有資本對創投機構的增量投入;還會給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合作設立創業投資機構帶來障礙。”
近年來,各類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有力地支持了企業的創業活動。2009年度,創投機構所投資企業吸納的就業增長了19.0%,是全社會平均水平的28.7倍;研發投入增長27.4%,是全社會平均水平的1.6倍;銷售額增長12.9%,是全社會平均水平的1.5倍;所創造的工業與服務業增加值增長25.0%,是全社會平均水平的2.7倍;繳納稅金增長15.2%,是全社會平均水平的1.7倍。截至2010年第三季度末,全國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達到571家,實到資本1074億元,注冊資本已接近1500億元。
劉健鈞告訴記者,雖然已經有了很多政策支持,但對于整個創投業的持續發展而言,仍需要解決三大政策法律問題,即:完善稅收扶持政策,更好發揮稅收政策的扶持引導作用;研究設立國家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更多民間資本進入創投業;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拓寬創業投資資本來源。(記者 黃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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