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這個法案已經觸及中美貿易關系的“底線”。比較起來,過去中國和美國相互就某種產品進行反傾銷、反補貼或特保等貿易救濟措施,那都是“小打小鬧”,影響的僅僅是一個行業。這個法案則不同,它觸動的是中國的核心利益。
不合法的“補貼”指責
支持對中國進行制裁的美國學者認為,中國政府操縱匯率,降低人民幣幣值,構成對出口加工企業的補貼,所以應該對中國產品征收反補貼稅。這個理由在WTO法律體系中是否成立?讓我們先看看WTO《反補貼協定》是如何對“補貼”進行界定的。
根據《反補貼協定》第一條和第二條,構成補貼需要具備三個要素:第一,政府或公共機構要對企業有實質性的財力支持,具體包括政府通過撥款、貸款、貸款擔保或股權讓與的方式轉移資金給企業;政府對到期應該收取的款項(比如稅收)不再征收;政府在公共基礎建設之外,為企業提供貨物、服務、或者購買貨物,變相為其提供支持;政府為公共基金注資,或者委托私有實體替政府注資;政府為企業提供《關貿總協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第二,受惠企業必須得到實質性利益。第三,這種補貼必須是對某種行業看得見摸得著的具體補貼,地區發展補貼或者針對所有行業的補貼(比如中國政府的振興東北計劃和西部大開發計劃)不屬于這種補貼。
但人民幣匯率問題既不屬于“政府的財政讓與”,也不構成“受惠企業獲得實質性利益”,更沒有“具體性”這一構成補貼的核心要素。
根據《反補貼協定》的安排,補貼分為三種:“禁止性補貼”、“可訴性補貼”、和“不可訴補貼”。一些美國學者認為中國政府操縱人民幣匯率對出口企業進行補貼,屬于“禁止性補貼”。然而,根據《反補貼協定》第三條,“禁止性補貼”只包括兩種:出口補貼(政府根據出口實績,在法律上或實際上給予的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根據企業使用進口替代產品的數量給予的補貼)。
可見,WTO對補貼的界定非常嚴謹。就法律技術而言,美國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如下幾個方面:其一,中國政府確實在操縱匯率;其二,這種操縱構成了對某種行業的補貼;其三,這種補貼是具體的,并且受惠企業確實得到了利益;其四,這種補貼屬于“禁止性補貼”;最后,必須論證受惠企業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補貼,從而認定應對中國產品征收多高的反補貼稅。
美國根本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更無從證明。相反,美國政府的智囊機構之一—卡托(CATO)研究中心貿易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丹尼爾教授運用大量證據論證了三個足以質疑美國國會的觀點:
一是匯率對貿易的影響非常微小,甚至不成正比。從2005年7月—2008年7月,人民幣對美元升值了21%,但是同期美國對中國的貿易赤字卻從2020億美元增加到2680億美元。在2001年—2004年期間,當美元兌人民幣始終保持在8.28的水平時,美國對中國的出口卻在逐年遞增。
二是如果借匯率問題對中國產品征稅,哪么征收多少?如何評判中國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故意降低幣值?參考的依據在哪里?
三是即使這次如愿,人民幣大幅度升值,美國就一定能大幅度縮減貿易逆差嗎?要知道,如果人民幣升值,中國依靠原料進口進行加工的企業生產成本會大幅度下降,產品會更具有國際競爭力。人民幣升值肯定會增加美國的出口,但是美國從中國的進口不見得相應地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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