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北京高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和一審不同,北京高院認為,“九頭鷹”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撤銷了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了“九頭鳥”的訴訟請求。 此案的主要承辦法官胡平認為,九頭鳥一詞,是歷史上形成的對湖北人的比喻說法,在我國已廣為人知。“九頭鷹”一詞系九頭鷹公司臆造,自然界中并不存在此種動物,一般消費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況下,不會對“九頭鳥”服務名稱與“九頭鷹”服務名稱產生混淆。九頭鷹公司經九頭鳥管理公司認可,將先前使用的“九頭鳥”服務名稱更名為“九頭鷹”服務名稱,主觀意圖就是為了與先前使用的名稱相區別,不存在原審法院認定的搭載“九頭鳥”知名服務便車的問題。考慮到雙方企業之間的歷史淵源和法定代表人之間的特殊關系,九頭鷹公司從使用“九頭鳥”到使用“九頭鷹”服務名稱的變遷等諸多客觀事實,相關區域內的消費者不會對雙方產生誤認。原審法院判決認定雙方的服務名稱相近似,易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判令九頭鷹公司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責任有失公平。原審法院判決基于“‘鷹’屬‘鳥’的一種”的判斷,也不適當地擴大了九頭鳥服務名稱的保護范圍。
另外,這是家族企業,很多經營行為是有延續性的,由于多年來九頭鳥家族企業的共同服務經營活動,使得“九頭鳥”知名服務以及經營中所形成的戶外廣告牌等系列服務及裝飾用品包裝、裝潢設計風格,已成為具有較高商譽價值的無形資產。“九頭鳥”家族企業及其家族成員對上述權益歸屬始終未進行明確劃分,九頭鷹公司僅僅是在前北京市九頭鳥餐飲有限公司的基礎上變更了企業名稱,周鐵馬及其所屬九頭鳥家族企業并不當然喪失使用上述無形資產的權益。所以九頭鷹公司所使用的涉案戶外廣告牌等系列服務、裝飾用品包裝、裝璜及宣傳材料設計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案的審判長劉繼祥法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法律對于權利人權利的保護不能過度。對于商標的保護,只要不引起普通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就不構成侵權。僅僅引起普通消費者的聯想,也不構成侵權。如果過度保護,就會不利于市場競爭,法律營造的競爭環境應該是公平的、寬松的。
后記:“九頭鳥”易主
北京高院的終審判決是周紅母女沒有想到的,從此之后,“九頭鳥”不得不面對在北京和“九頭鷹”共同競爭的結局。原本創業,是為了能讓生活變得更好,但最終卻是夫妻失和、父女反目,不得不讓人扼腕嘆息。也許“九頭鳥”可以發展得更快、更好,但毫無疑問,家庭內部的一系列爭斗嚴重阻礙了它的發展,也嚴重影響了“九頭鳥”的品牌形象。
也許是為親情反目所累,也許是有了新的追求,在2008年,周紅母女將 “九頭鳥”的商標轉讓給了旗下的加盟商。據了解,周紅已定居國外。在目前“九頭鳥”網站上的一段話也證實,“九頭鳥”確實已經易主:2008年2月28日,北京鼎和盛源投資有限公司全資收購“九頭鳥”品牌,并精心打造一流的管理團隊,提升企業優良的服務形象,為將“九頭鳥”發展為全國馳名品牌而不懈奮斗。
而在目前“九頭鷹”的網站上,我們發現,在“集團簡介”中,介紹了周鐵馬創業的經歷,但對周紅母女只字未提,一家人似乎再也不可能重新走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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