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出臺政策鼓勵民間投資
●措施務實開放領域更為廣泛
●優化投資結構降低財政風險
●調動民間資本提高投資效率
在應對2008年的金融危機時,我國為防止經濟過快下滑采取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其中4萬億元投資的經濟刺激計劃尤為引人注目。應該說,我國的宏觀經濟之所以能走出V字形反轉的漂亮走勢與這些新增的巨額投資密不可分。然而,由于民間消費和民間投資不足一直是我國經濟增長的“軟肋”,以公共投資為主導,主要依靠國有經濟來實施的應急式宏觀經濟政策并沒有對以上兩個問題有實質性改善,甚至可能會放大原有經濟增長模式的弊端。可以說,在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過程中,如何更好發揮民間資本在實體經濟中的積極作用是各級政府繞不開的一個難題。
讓人欣慰的是,最近相關重大政策的相繼出臺標志著民間投資不足這道難題已經開始破題。5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即“新36條”),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參與我國的經濟轉型,只要是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民間資本都可以介入。與2005年出臺的《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老36條”)相比,“新36條”態度更加積極和務實,開放領域更為廣泛。7月26日,國務院又出臺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方面的分工和任務,國家發改委、商務部、財政部等20多個部委均有明確的任務分工。國家在短時間內出臺如此密集的利好政策,或許標志著我國民間資本的春天馬上就要來臨。
從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國內私人總投資始終是拉動經濟增長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國的經濟增長卻由于政治體制安排上的差異,導致公共投資在社會投資中長期扮演主力軍的角色,民間投資始終沒有獲得長足發展。依靠大興土木,修公路、鐵路、機場、碼頭等公共投資來拉動經濟增長的模式,雖然是各級政府推動經濟工作的強項,也可以改善經濟發展環境,但這種模式的弊端也是清晰可見的。一方面,持續、大規模的公共投資會給各級財政帶來巨大的壓力,在現有體制下,這種壓力要么轉化為畸形的“土地財政”,要么會催生出各種地方融資平臺,增加財政風險;另一方面,公共投資中極易出現的決策失誤和貪腐現象會導致大量資金被挪作他用,可以說,效率偏低是公共投資體制中很難根除的弊端。從這一意義上講,“新36條”的出臺不僅有助于改變我國投資長期依賴公共投資的格局,優化投資結構,還有利于降低地方政府的財政風險。更為重要的是,“新36條”的頒布和實施,會極大激發民間資本的能量,提高我國投資活動的整體效率,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
例如,“新36條”強調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推動民營企業進行自主創新。這一政策的意義不可小覷,因為以民營企業為主的企業研發中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新36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無疑會讓這些民營企業“如虎添翼”,極大提升這些企業的創新積極性,加快企業核心能力的形成,提高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
又如,“新36條”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農村金融領域。這一政策劍指我國“三農”問題的關鍵環節——農業生產經營的資金融通難題。改革開放以來,種植業和養殖業雖肩負著農業產業化和農民致富的重任,但卻因特有的產業特征難以得到以國有資本或公有資本為主導的商業銀行體系的支持,無法解決經營中的融資難問題。而“新36條”中明確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農村互助基金社等金融機構,實際上是利用金融機構的組織創新來彌補市場空白,以緩解“三農”中的資金瓶頸,助推我國農業現代化的實現。
最后要特別指出的是,要達到“新36條”預期的政策目標還需要很多條件,包括各級地方能否主動對接,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落實方案;民間資本家能否樹立起對國內投資體制變革前景的信心,積極投身于相關產業和領域的投資活動中去;各級政府和民間資本家能否建立穩定、良性的“公司伙伴關系”,確保社會投資的有序進行,等等。顯然,沒有這些條件的支持,“新36條”的效果將大打折扣。(周清杰 作者為北京工商大學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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