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環境保護問題已經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共同關注。解決農村環境保護問題,不僅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也是針對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呈現出的全局性、嚴重性和復雜性,以及對廣大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直接或潛在影響的一種必然選擇。解決我國農村環境問題,辦法有很多。筆者認為,立法是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環境保護問題的關鍵。
首先,目前我國在農村環境保護方面存在法律缺位。我國關于環境的法律、法規對我國環保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目前我國環境法律體系還不完善,不能適應當前農村環境保護的需要,需要出臺一部“農村環境保護法”。
我國有關農村環境保護的立法規定比較零散、不全面,缺乏對農村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制度及主要法律措施系統而明確的規定,無法滿足當前農村環境保護的需要。如《環境保護法》只是對涉及農村環境問題和污染治理,做了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時,規則不完善,缺少實施系統的支持,對農村環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體問題考慮不足。在我國農村環境保護一些重要環境領域存在立法空白,如農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農用塑料薄膜污染防治和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立法基本都是空白。
另外,我國已出臺的影響農村環境保護的規定,有相互“打架”的現象。如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對保護基本農田做了規定,被稱之為“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由于當時有關的一些法律鼓勵鄉鎮企業發展,其中又缺少保護環境的實質內容,加之對地方領導干部的考核過分強調經濟政績,結果導致在1998年新《土地管理法》生效后的幾年里,經濟發展的指標上去了,但耕地保護的目標不僅沒有實現,反而出現了一些地方亂占耕地、亂占基本農田、亂建開發區的新高峰。
其次,我國已有的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存在過于原則、難操作等問題。實踐證明,《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法律,立法時明顯帶有城市背景,如果用這些法律解決農村環境保護問題,就不像解決工業污染問題那樣針對性強,執法時往往讓人感到無從下手。因為,《水污染防治法》等是針對城市污染和工業污染制定的,而農村由于其地域和生產方式的不同,出現的環境保護問題有別于城市和工業,有其獨特性。如對造成水體污染嚴重的工業企業,《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經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可以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而對農村畜禽養殖場造成生活水體嚴重污染的,按照法律規定,能簡單地就停業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嗎?那成千上萬頭的奶牛、豬怎么辦?是殺掉,還是移走?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
同樣,我國一些省市出臺的有關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不到位。許多內容是照抄、照搬國家有關農村環境保護的原則規定。本應彌補國家農村環境保護上位立法的過于原則性和不足這種情形,遺憾的是卻未能出臺既符合當地實際、又具有可操作性的農村環境保護行政法規,給農村環境執法和環境問題的解決造成了一定的困難。
第三,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呈上升趨勢,需要用立法加以遏制。從我國農村環境現狀來看,生態環境形勢比較嚴峻,農村生活污染、工業污染和農村面源污染交叉,且相當嚴重。另外,農村還存在水土流失、生態功能退化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不僅是點上的,而且是面上的。不僅嚴重影響廣大農民群眾身體健康,也制約了當地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全面、系統地解決農村環境保護問題,立法是最好的選擇。
第四,我國農村環境的基礎性地位,決定了需要用立法解決農村環境保護問題。我國是傳統的農業大國,13億人口中有大多數人口生活在農村,絕大多數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也發生在農村。農村是我們生產、生活離不開的“菜籃子”、“米袋子”和“水缸子”。農村環境保護,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全國人民的福祉和整個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因此,農村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緊迫性不言而喻,這就要求我們要以國家的強制力作為保證,通過立法,盡快出臺“農村環境保護法”。
立法是解決農村環境保護問題的關鍵。通過立法推動,能夠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通過立法推動,能夠促進我國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 (史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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