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環境保護部負責現有鋼鐵企業環保要求符合情況的審查工作,未通過審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進行規范公告。具體審查辦法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4.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組織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三)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本地區企業執行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中央企業要自檢,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
(四)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規范條件實施工作。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五礦進出口商會組織企業做好行業自律、加強協調,使鐵礦石資源流向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
(五)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
4.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
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六)不具備規范條件的企業需按照規范條件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應逐步退出鋼鐵生產。
(七)對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有關部門不予核準或備案新的項目、不予配置新的礦山資源和土地、不予新發放產品生產許可證、不予提供信貸支持。
四、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的現有鋼鐵聯合、冶煉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所涉及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后內容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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