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幾個月的調研和討論后,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于上周公布了《汽車品牌經銷商授權經營合同范本》(討論稿)。流通協會相關人士透露,這個類似于行業標準、規范的合同文本如果實施,將在很大程度上,扭轉汽車生產商和整車企業控制中國汽車銷售市場的局面。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有關人士表示,這個合同范本已經報送商務部、發改委、海關總署和工商管理總局,同時,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將在全行業內組織整車企業和授權經銷商以及業內專家進行廣泛討論,最終確定的合同范本將由政府部門簽發。該協會計劃從2009年開始,整車企業和經銷商在簽署授權合同時,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
目前國內汽車經銷商簽訂的是授權汽車企業制定的格式合同。其中充斥著大量的不平等、不合理的“霸王條款”,有些條款還與中國的法律法規相抵觸。但是經銷商要想獲得整車企業的銷售授權,大多數情況下只能無條件接受,而整車企業可以隨意解除授權而不受約束。
相比目前整車企業和授權經銷商簽訂的合同,授權經營合同范本的內容相對簡單,總共規定了“授權時間、年限、區域”、“主要業務規范”、“甲方(總經銷)的權利、義務”、“乙方(授權經銷商)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合同效力”以及“合同文字、法律適用、爭議解決”等七個方面內容。
授權經銷商普遍對這個合同范本表示歡迎。不過,整車企業的態度大相徑庭,記者采訪的幾家汽車整車企業都不愿對授權合同范本發表意見。
廢除“霸王條款”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有關人士介紹,制定授權經營合同范本的主要目的是平衡整車企業和授權經銷商的權利、義務,防止整車企業利用其支配地位損害授權經銷商的合法權益,以及過多地干涉授權經銷商的自主經營,比如人事任免,甚至4S店裝修材料采購等這些細節。
首先,授權經營合同期限由目前的1年提高至不低于3年。合同簽訂后,整車企業和授權經銷商不得隨意以任何方式單方面終止。
合同規定了整車企業可終止合同的兩種情況:授權經銷商連續六個月不具備產品銷售或服務能力;授權經銷商被法院等司法機關查封而不能進行正常經營達六個月以上的。
授權經銷商也有權利終止授權合同。比如,整車企業存在向授權經銷商強壓庫存、搭配銷售等違反《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及其補充規定行為并受到相關部門公告等處理的。
如果整車企業和授權經銷商在合同有效期內單方解除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須向對方支付賠償及違約金,金額由雙方協商。
授權經銷商的年度整車銷售任務必須由整車企業和授權經銷商依據經濟發展狀況、經銷商數量、市場實際狀況等情況共同制訂。
整車企業不得向授權經銷商硬性搭售滯銷產品。因產品質量問題給授權經銷商造成損失的,整車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整車企業有權根據授權經銷商所在區域市場狀況對授權經銷商的設施提出建設標準,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購買。如整車企業提出指定購買要求的,全部費用自行承擔。
整車企業不得干涉授權經銷商的人力資源、經營、財務等企業管理活動;不得隨意變更商務政策,確需變更商務政策的,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授權經銷商,并簽署相應的書面補充協議。涉及銷售返利的商務政策,應當明確支付授權經銷商銷售返利的時間和金額,及時足額支付;不得單方面要求授權經銷商承擔旨在提升其品牌形象和產品知名度的市場推廣活動的相關費用。
關于授權經營合同的文字、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問題,合同規定:本合同及整車企業與授權經銷商的其它所有合同、規范性文件及往來文書,均須采用中文。如果中、外文并存的,以中文表述為準。目前,很多授權經營合同都是采用英文,并且簽署地在外國,發生糾紛時,也必須由境外仲裁機構仲裁。
多管齊下
在《汽車品牌經銷商授權經營合同范本》(討論稿)出臺之前,商務部等有關政府部門和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等行業組織已經針對進口汽車領域存在的問題采取了一系列行動,比如針對經銷商的投訴,相繼暫停了幾家整車企業的汽車進口自動許可證的申領,以制止其搭售、壓庫行為。出臺授權經營合同范本是這一系列工作的延續。
暫停進口許可證只對進口汽車市場有效,而且這是一種非常規措施。相比而言,規范授權經營合同則是從制度層面規范國產和進口汽車流通市場秩序。
當前,中國汽車流通市場上產生的很多弊端都與2005年4月1日實行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有直接關系。授權經銷制度賦予整車企業很大權利,但對被授權的經銷商的合法權益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使得汽車生產商和其設立的整車企業處于絕對的支配甚至壟斷地位,授權經銷商則是完全的被支配地位。而整車企業通過不平等的授權經營合同,濫用其支配地位,損害了授權經銷商的合法權益,進而危害了消費者利益。
一位行業人士分析認為,到目前為止,無論是汽車進口自動許可管理制度的變化,還是授權經營合同范本的出臺,都是對《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部分矯正。要想真正改變汽車流通市場存在的問題,關鍵還是對《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進行完善,但是由于牽涉多方利益,事關重大,這個辦法的修訂工作一直未取得進展。在此之前,只能通過其他方式來解決汽車流通市場的問題。
有深圳汽車經銷商商會人士表示,授權經營合同范本需要與《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補充規定配合實施,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的發揮其效力。而且,合同范本需要進一步完善。
據記者了解,《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補充規定已經上報商務部,10月中旬,商務部已經組織企業和行業人士進行了一次討論,目前還在進一步完善中。(史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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