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明確司機"疏散"責任 事故司機須撤離乘車人
2008年08月28日 08:44 來源:京華時報 發表評論
明年1月1日起,發生事故后,司機在確保安全下必須組織車上人員撤離,否則一旦發生二次事故,將加重司機的事故責任。昨天上午,公安部公布了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包括總則、管轄、報警和受理等共有11章87條。同時,2004年4月30日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70號)廢止。
新《規定》首次明確加大司機的“疏散”責任:一旦在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同時,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處理完畢前,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不準其出境。
新規明確司機“疏散”責任
昨天,北京市交管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新《規定》首次對司機的“疏散”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據介紹,舊《規定》雖然對發生車禍的司機要求停車報警、救護傷者、設置警示標志等內容,但是并未細化疏散并要負責這項內容,也沒有提及司機已經死亡或者無法行動的情形,并由此產生爭議。
現在,這一點在新規定中有了明確要求,司機必須負起“疏散”責任,除非已經死亡或者無法行動,否則,一旦發生二次事故,將加重司機在二次事故中的責任。目前這些內容在北京市已經執行。(錢衛華 穆奕)
【編輯:趙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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