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公路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條就規定:“國家采取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但此后,燃油稅征收一直未能正式實施。有位車主等急了,在被征收了兩年的養路費后,他將深圳市公路局告上了法庭,指征收養路費的行政行為違法。
陳某是一名深圳市民。2005年12月底,他購買了一輛小汽車,并于同年12月30日在車管所注冊登記。2006年12月28日,陳某到深圳市公路局龍崗公路規費征稽所繳納養路費。公路局公司要他繳納2006年度的養路費1200元及滯納金1200元、繳納2007年度的養路費1000元,共計3400元,陳某隨后繳納了所有費用。
回家后,陳某上網得知,1999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公路法的決定》,決定將公路法第三十六條改為:“國家采取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他認為,國家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規定以征稅來養護公路,實行多年的養路費征收已被取消。公路局再征收養路費并沒有法律依據,是一種違法的行政征收行為,已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于是他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確認其征收養路費及滯納金行為違法,同時要退還他所交的所有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養護部門繳納養路費。《公路法》雖然規定國家以征稅的方式籌集公路養護資金,但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國務院尚未確定。那么在相關實施辦法和步驟出臺之前,各地公路局應該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征收公路養路費。
因此,公路局征收陳某養路費及其滯納金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征收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標準,征收程序合法,依法應予支持。(閆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