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交通征稽執法的主要依據是《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以及各省區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雖有較強的操作性,但法律效力層次低,而且在許多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全國人大代表哈瓊說,“我們建議全國人大或國務院出臺一部全國性的法規,以便統一各省交通征稽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
哈瓊代表說,交通征稽執法是各級交通征稽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行政行為。長期以來,交通征稽執法的主要依據是十多年前頒布的《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并輔之以地方各級交通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哈瓊代表認為,地方性法規規章具體規定的交通征稽執法行為,雖有較強的操作性,但法律效力層次低,而且在許多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有的條款還與上位法不一致。現行的各省、區、市養路費征收標準、費率、規定也不盡一致,缺少一部統領、指導各級交通征稽部門的基本法。
“當時制定的法規、規章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經過十幾年的運行,許多條款早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對征稽工作發展的要求。隨著《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法律的頒布實施。”哈瓊代表說,目前交通征稽執法在法律依據方面所存在的不足日益顯現出來,成為制約交通征稽工作發展的一大障礙。因此我們建議全國人大或國務院出臺一部全國性的法規,以便統一各省交通征稽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朱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