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4日電 近日,河南洛陽澗西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案件,洛陽市公安局三科原一級警督張發亮被依法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據洛陽日報報道,2001年11月中旬,郭太平、楊攀攀(均已被捕)等人到南昌路大張量販集體宿舍,以喝酒為名將該量販保安員梁紅都騙出,并將其毆打致傷,當場搶走梁的諾基亞5110型手機及錢包。作案后,郭太平、楊攀攀即被保安總公司抓獲。
被告人張發亮明知此2人系搶劫犯罪嫌疑人,卻私自決定由郭太平、楊攀攀向梁紅都賠償金錢了結此事。被告人張發亮收取郭太平200元、楊攀攀500元后,即將兩人放回,而沒有將二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所收楊攀攀500元錢,張發亮私自扣留,占為己有。2002年6月,郭太平、楊攀攀被澗西公安分局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發亮身為人民警察,明知他人涉嫌搶劫犯罪,因貪圖私利未將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移交,其行為已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朱延平、范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