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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國企負責人涉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 2002年08月15日 09:17 中新網北京8月15日消息:吉林省榆樹市一國企負責人竟將該單位的一棟價值77.52萬元的樓房以38萬元低價出賣給個人。該市檢察院在支持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發現這名負責人已涉嫌刑事犯罪。8月7日,這名國企負責人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據檢察日報報道,2001年7月24日,榆樹市檢察院民行科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該市電影院將其所有的一棟408平方米附屬樓低價出賣給個人。后經該院調查查明:該電影院原經理宋國中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立項評估,擅自做主將該附屬樓低價出賣給其親屬王亞光個人,致使國有資產流失39.52萬元。 2001年8月31日,榆樹市檢察院支持該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向榆樹市法院起訴。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原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被告王亞光將該樓歸還電影院。 細心的檢察官在辦理該案的同時,發現宋國中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近40萬元,已達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涉嫌構成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依據修改后的刑訴法規定,此類犯罪屬公安機關管轄。檢察機關迅即向公安機關發出《案件移送函》,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立案后經調查、取證偵破此案,于2002年7月31日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8月7日檢察機關依法對宋國中批準逮捕。(趙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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