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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國際法關于無線電廣播的規定 2002年07月08日 19:07 中新網北京7月8日消息:據新華網報道,198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各國利用人造衛星進行國際直接電視廣播所應遵守的原則,其中規定:利用衛星進行電視廣播應遵守國際法,其中包括聯合國憲章、1967年外空條約、國際電信聯盟制訂的公約及無線電規則的有關規定。 國際電信聯盟(ITU)制訂的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規定,所有電臺,無論其用途如何,在建立和使用時均不得對其他會員國,或對經認可的運營機構,或對其他經正式核準開辦無線電業務并按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操作的運營機構的無線電業務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擾。各會員國必須采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步驟,使各種電氣裝置和設備的運行不對上述無線電業務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擾。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第15條第1款規定,所有電臺禁止進行非必要的傳輸,或多余信號的傳輸,或虛假或引起誤解的信號的傳輸,或無標識的信號的傳輸。第12款規定,各主管部門應采取一切切實可行與必要的步驟,以保證各種電氣器械和裝置,不對按照本規則規定運用的無線電通信業務,特別是無線電導航或任何其他安全業務產生有害干擾。第21款規定,如果一個主管部門接到它管轄的電臺違反公約或無線電規則的通知,就應查明事實、確定責任并采取必要的行動。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9條規定,所有國家應進行合作,以制止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對于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的任何人或船舶,收到這種廣播或無線電通信受到干擾的任何國家等,均可對其進行逮捕和扣押,并可在法院起訴。(翟偉、王雷鳴) 相關報道:中國鑫諾衛星遭境外“法輪功”非法信號攻擊紀實 相關報道:“法輪功”攻擊鑫諾衛星 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 相關報道:境外法輪功攻擊鑫諾衛星 無線電管理局嚴厲譴責 相關報道:鑫諾衛星遭“法輪功”攻擊 電視臺節目受嚴重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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