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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披露年報董事個人須承擔法律責任 2001年12月17日 18:59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七日電(記者李鵬)中國證監會今天公布新修訂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簡稱《年報準則》),對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提出一些新要求,如首次明確董事個人要對年報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予以保證,并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新的《年報準則》要求,對年報披露無法做出保證或有異議的董事需單獨陳述理由并發表意見;年報披露需列示未參會董事的姓名。新規則還引入了控股股東概念,要求公司披露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的情況。為配合近期即將出臺的有關上市公司治理規范性文件,此次修訂稿新增一節“公司治理結構”,要求公司披露公司治理結構的情況。 為便于投資者更加清楚了解公司運作狀況,新準則要求公司在“重大事項”中增加披露“承諾事項及其履行情況”、“公司被監管部門處罰或責令整改情況”、“報告年度支付給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情況”。 另外,新準則對近兩年上市公司年報披露中存在的普遍性的問題,如委托理財、擔保事項,董事薪酬以及公司主要客戶的情況等,要求披露內容更加詳盡。 中國證監會一九九九年曾對《年報準則》進行修訂,此次修訂加大了年報披露信息量,對上市公司編報質量和編報水平有了更高要求,投資者通過閱讀年報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更為詳盡地了解上市公司一年來的經營、運作情況。 更多報道:中新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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