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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規范三類公司的財務報告編制及披露 2001年11月23日 08:15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二日電(記者李鵬)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五號——分別按國內外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差異及其披露》,規范金融類擬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及已上市公司、已上市B股公司、同時在境內外上市的公司等三類公司的財務報告編制及披露。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今天說,按照有關規定,上述三類公司除按照國內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外,還可以或應當按國外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這些報告通常存在差異,有的是合理的,有的則不應發生,它們往往對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有著重要影響。 第五號《規范問答》要求,同一管理層對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同一事項不能作出不同的會計估計。 兩份財務報告若存在會計政策上的差異,公司董事會應在關于報告期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分析的部分,對其中的重要差異作出說明,包括披露該差異的性質、原因及影響金額等。除非受到不同的股票上市地有關的會計準則或專業慣例不同等特殊因素的限制,同一管理層對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同一事項不應采用不同的備選會計政策。 公司應以遵循國內會計準則的財務報告為基準,以其中列示的凈利潤與凈資產為調節對象,編制兩份財務報告的差異調節表,并作為遵循國內會計準則的財務報表的附注予以披露。 該《規范問答》還要求,對遵循國內會計準則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應充分關注兩份財務報告之間的差異調節表以及有關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更多報道:中新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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