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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改革為西藏的現代化發展掃清了道路 2001年11月08日 09:08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八日電中國國務院新聞辦今天發表的《西藏的現代化發展》白皮書指出,民主改革為西藏的現代化發展掃清了道路。 白皮書記載,一九五一年西藏實現和平解放時,考慮到西藏歷史和現實的特殊情況,《十七條協議》在肯定了改革西藏社會制度必要性的同時,對改革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態度,規定:“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采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 但是,當時西藏上層統治集團中的一些人從根本上反對改革,叫囂“長期不改,永遠不改”,試圖永遠保持封建農奴制度。面對西藏人民日益高漲的民主改革要求,他們不是順應民意,而是與國外反華勢力相勾結,于一九五九年三月十日發動武裝叛亂,圖謀把西藏從祖國分裂出去,搞“西藏獨立”。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采取果斷措施,與西藏人民一道堅決平息了叛亂,并對西藏社會制度進行民主改革。 白皮書指出,民主改革廢除了封建農奴主土地所有制及農奴和奴隸對封建農奴主的人身依附關系,廢止了舊西藏法典及其野蠻刑罰,廢除了政教合一制度和寺廟的封建特權,使百萬農奴和奴隸在政治、經濟和精神上得到了翻身解放,成為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的主人,獲得了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實現了做人的權利,極大地解放了社會生產力,也為西藏的現代化發展開辟了道路。 民主改革以后,西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一樣,享有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一切政治權利。一九六一年,西藏各地開始實行普選,昔日的農奴和奴隸第一次獲得了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他們踴躍參加選舉,并由此產生了自治區各級權力機關和政府。一大批翻身農奴和奴隸擔任了自治區各級領導職務。 一九六五年九月,西藏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成功召開,西藏自治區及其人民政府正式宣告成立。白皮書認為,這意味著從制度上確保了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共同繁榮政策在西藏的實現,保障了西藏人民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以及自主管理本地區和本民族事務的權利,從而為西藏在國家的特殊支持和幫助下根據本地民族特色實現與全國共同發展提供了制度保證。(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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