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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博彩法規定特區政府最多發出3個賭牌 2001年09月01日 06:16 中新社澳門八月三十一日電(記者 陳立宇)被視為是澳門開放賭權邁進法制化新里程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昨晚在特區立法會舉行的全體會議上獲表決通過。這個新的博彩法對特區政府發給賭牌的數量、賭約的期限、博彩中介人的規范、防止壟斷等都作出了新的規定。 新博彩法規定,澳門保有幸運博彩經營權,僅可由在特區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商業企業從事。特區政府將最多發出三個賭牌,以公開競投批給。 根據新的博彩法的規定,賭牌有效期不超過二十年,到期前六個月,承批人可要求一次性或分次性續期,但續期不能超過五年。 新的博彩法還將博彩特別稅由目前的百分之三十一點八調升到百分之三十五。并規定承批企業還須付出合共不超過毛收入的百分之五,用于發展經濟、文化、教育、科學及城市建設等方面的社會承擔。 新的博彩法也為博彩企業內部的股份轉讓、博彩企業管理人員設定了嚴格的監管機制,規定設立常務董事、負責人不得兼任等制度。并且將目前的所謂“管團”等博彩業邊緣人物,概稱為“博彩中介人”,將其經營納入法律監管范圍,規定博彩中介人須申領經營執照,依法繳稅。 為保障良性及公平競爭,新博彩法禁止作出限制競爭的行為,規定在承批企業持股量逾百分之五的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另一承批企業擁有百分之五或以上資本。禁止具有承批企業管理權人士在其他承批企業兼任職務,違者須承擔行政違法責任。 新的博彩法還規定,娛樂場幸運博彩承批人不得經營互動博彩,互動博彩經營權由另一獨立批給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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