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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特大走私案:一案犯伏法 20起二審裁定 2001年4月28日 22:02 中新網北京4月28日消息: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廈門特大走私案第二批案件中被判處死刑的走私犯罪分子李寶民,今天已在福州市被執行死刑。另外,有關法院已分別對其中20起案件作出二審裁定。 走私犯罪分子李寶民與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相勾結,于1996年10月至1997年4月參與走私香煙犯罪活動,參與偷逃稅款人民幣3.48億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并于2月27日公開宣判,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李寶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被告人李寶民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于今年4月12日進行二審宣判,駁回李寶民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另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消息,廈門特大走私案第二批94起案件一審宣判后,有53起案件的70名被告人及7個被告單位提出了上訴。目前有關法院已分別對其中20起案件作出二審裁定。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4月11日、12日分別對藍甫受賄案和方寬榮、陳育強受賄案作出二審裁決。經該院審理查明,藍甫、方寬榮二人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鑒于上訴人藍甫在二審期間有檢舉他人犯罪行為,并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有關部門抓獲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現;上訴人方寬榮歸案后能坦白罪行,有退清贓款的悔罪表現,二審期間還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故認為對二人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鑒于上訴人陳育強提供的檢舉他人犯罪的線索有的經查不實,有的已被有關部門掌握,其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故維持一審對陳育強的定罪量刑。 此外,廈門市國稅局原總會計師兼稽查局局長李鷺琪因有立功表現,故二審法院將原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鷺琪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泉州綜合公共保稅倉有限公司董事許明良、九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兼福建九州集團保稅品公司總經理于志海等人因歸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現,故將原判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許明良有期徒刑5年,改判為有期徒刑3年;將原判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于志海有期徒刑8年,改判為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廈門匯發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郭泉中的犯罪事實和造成的危害及后果相對較輕,案發后能主動配合偵查機關工作,及時補繳稅款,有真誠的悔罪表現等具體情節,符合適用緩刑條件,故將原判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郭泉中有期徒刑3年,改判為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其他案件的上訴,均被二審法院裁定駁回,維持一審作出的判決。二審法院現正抓緊時間審理其他33起上訴案件。其中,一審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陳燕新受賄、走私普通貨物、貪污、私分國有資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及被告人王燕棣走私普通貨物案,因有關檢舉線索尚未查清,或部分犯罪事實尚在進一步核查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待有關部門查證后,再依法作出二審裁決。 截至到目前為止,福建省各級人民法院已對廈門特大走私案涉及的157起案件作出判決,涉及被告人263人。其他案件的審理工作正在抓緊進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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