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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速遞:徐思益代表建議為西部開發立法 2001年3月12日 08:34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一日電 (記者王旻)西部大開發要立法,不立法,許多問題無法解決,開發也缺乏持續性。人大代表、新疆大學教授徐思益對記者如是說。 西部大開發是項戰略決策,需要經過幾代人的努力,為了保證政策的延續性,尤其是考慮到西部省份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性,西部大開發有立法的必要。許多問題必須要有法律的保證,這包括人才的流動、基礎設施的建設、資源的分配、中央與地方利益的分享,必須在有法可依的原則下,有計劃有步驟延續性地進行。 他指出,長官意志,短期思路,也是導致西部開發立法的必要性之一。由于干部的流動,有些干部有一定的短視思維,為了政績,可能會產生急功近利的思想,甚至在西部開發中出現重復建設、豆腐渣工程,造成國家資源的浪費,這與西部大開發需要經過幾代人努力的長遠戰略思想不相符。 他說,國務院剛剛批準的塔里木河綜合治理方案,首期投資就達人民幣一百多億元,是西部大開發的又一重大舉措。怎樣高效、安全地投資好,建設好,要有一個長遠的眼光,這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證。為了保證西部大開發的延續性,應該立法。 政協委員盧湖山表示,良好的法治環境是西部大開發順利進行、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障,必須引起重視。西部地區的法治環境,經過改革開放二十年的努力有了長足進步,除了制定《西部開發法》,還應根椐實際需要,制定一些推動西部大開發的單行法律、法規。如關于鼓勵投資創業的法律,關于西部發展高新技術的法律,關于退耕還林、還草的法律等。(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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