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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兩次修改 2001年3月9日 11:50 中新社北京三月九日電 中國第一部外商投資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今天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 這部本次大會審議的唯一一部法律。它制訂于二十二年前。當時,中國幾乎沒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二十二年間,中國對外開放不斷推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也經歷了兩次修改。 一次是一九九O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在實施了十一年后的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 主要修改如下: 首先,是將原規定中合資企業雙方都必須商定合營期限修改為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作不同約定。有的行業可以約定,有的可以不約定,這樣做有利于舉辦技術密集、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的合資企業。 其次,是參照《外資企業法》,增加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此外,將原規定的合資企業董事會由中方擔任,修改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其時,中國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數已達二萬二千多個,實際使用外商投資金額達到一百七十五億美元。 現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已達三十六萬多個,中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已達三千五百多億美元。為了適應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形勢和需要,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的進程,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將對該法進行第二次修改。 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刪去關于合資企業生產計劃應報主管部門備案的條款; ——將原規定合資企業所需原材料等應盡先在中國購買,改為可在國內市場也可以在國外市場購買。 ——取消該法的修改必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款。 與之相配套的另外兩個外商投資方面的法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已經修改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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