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抄襲案”糾紛不斷升級。莊羽遞交強制執行的申請后,郭敬明“拒不道歉”的態度引起了80年代后作家的“群轟”,支持和反對的網友也在郭敬明的博客上引發了一場嚴重的“口水仗”。近日,新民網接到網友爆料稱郭敬明“拒不道歉”的行為涉嫌觸犯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規定,應當被處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新民網昨天就這一問題向多方進行了求證。
當事人莊羽在此前接受有關媒體的采訪時,曾表示對法院的最終判決“滿意”。新民網多次致電之后終于聯系到了莊羽。莊羽稱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收到一中院的強制執行的通知。郭敬明拒不道歉的態度讓莊羽很無奈:“他(郭敬明)并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法院的判決不會因為某個人,我或者他的意志為轉移的。”
莊羽6月16日向一中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的申請。到現在為止,未收到法院方面的任何通知。新民網電話采訪了北京一中院,該案的書記員江建中表示,“郭敬明抄襲案”終審判決書下來之后,執行問題歸屬相應的執行部門負責,對于莊羽提交強制執行申請的執行情況,他表示并不了解。新民網隨后問到郭敬明“拒不道歉”的行為是否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的規定時,江建中說:“郭敬明行為不符合“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條件。雖然造成了較為重大的社會影響,但法院的終審判決已經對他的道歉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如果莊羽的強制執行申請得到法院的受理,最終法院會代替郭敬明和春風文藝出版社在《中國青年報》上公開刊登判決書的一部分,刊登費用由郭敬明和春風文藝出版社支付。"
新民網對于同一個問題向莊羽的代理律師邢鳳華求證。邢稱因為自己正在外地出差,對于法院是否作出受理莊羽的強制執行申請并不清楚,但就郭敬明是否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邢律師很肯定地告訴新民網記者,即使郭敬明的拒不道歉的態度還是很強硬,但不會觸犯刑法。“一方面是郭敬明基本上已經履行了判決書的大部分判決,另一方面,道歉這個行為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如果他本人不肯公開道歉,那么法院會代他在媒體上刊登出判決書的大部分內容,也相當于他履行了道歉的判決決定。”當新民網問及莊羽6月16日提交強制執行申請至今,已經過了一個多月,為何一中院還未作出予以立案的決定時,邢律師說,這個時間不好說,“因為相關的執行機關都有自己的具體操作。”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莊羽的強制執行申請為何還未收到一中院的任何決定通知,新民網將對此事做進一步追蹤報道。(新民網 崔菁菁)
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正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據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案件回放:
2004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郭敬明所著《夢里花落知多少》侵犯了莊羽的著作權,判令被告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立即停止《夢里花落知多少》一書的出版發行,共同賠償原告莊羽經濟損失20萬元,在《中國青年報》上公開向原告莊羽賠禮道歉,被告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停止銷售《夢里花落知多少》一書。2006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增加了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案件升級:
終審判決后,郭敬明和春風文藝出版社在判決執行期內賠償莊羽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撫慰金共21萬元,但郭敬明在博客上公然表示:賠錢可以,但拒不道歉。對此,莊羽已于6月16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郭敬明公開道歉。一中院收下莊羽遞交的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目前莊羽還沒有收到一中院任何予以立案的決定。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崔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