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行業的高福利加大了經營成本,但它們能理直氣壯地讓國家、消費者埋單,因為離開它們‘地球就不轉了’。”在昨天中國法學會舉辦的研討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溫克剛再次抨擊電力、燃氣、電信、金融、供水、鐵路、民航等壟斷性行業的“福利腐敗”。
在今年的兩會上,溫克剛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壟斷性行業形形色色的福利,本質上就是一種腐敗。溫克剛說,這些壟斷行業掌握了大部分公共資源,而本行業職工享受的高福利是以消費者承擔的高成本為代價,這加劇了社會不公。
今年6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6月25日,國務院將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標志著醞釀多年的反壟斷立法正式進入立法程序。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同樣被公眾寄予厚望,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卻認為,“福利腐敗”問題不是一部法律就能解決的。
福利帶來腐敗
小李的父親在當地電力部門工作,住的是單位蓋的宿舍樓。當他的同學家還在為開不開電風扇猶豫時,小李家已經享受24小時的中央空調了。“宿舍樓里裝的是中央空調,不用交電費。”小李說,“每個職工都可免費電用,這是電力公司的福利。”
公交公司職工免費乘車,鐵路職工坐火車不用買票,甚至可以享受臥鋪待遇,電力系統職工每年可享受幾十到幾百度不等的免費“福利電”,電信職工裝電話、打電話都有減免優惠……人們都曾對此習以為常,畢竟,“近水樓臺先得月”。但如今,司空見慣的“福利”在公眾眼里開始與腐敗掛鉤。打開百度搜索,輸入“福利腐敗”,可以看到45600篇相關文章。
“福利腐敗的提法有待商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韓大元說,腐敗是公權力行使者利用公權力獲取非法利益,企業、老百姓談不上公權力腐敗。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福利的本義是對員工生活的照顧,是組織為員工提供的除工資與獎金之外的一切物質待遇,是勞動的間接回報。“是福利產生了腐敗,還是福利就等同于腐敗?要準確定義恐怕還比較困難。”馬懷德說,實際上,公眾是透過福利,認為國家機關權力背后或壟斷行業可能有腐敗。“公用企、事業單位與一般公司不同,聯想等企業的職工如果享有高福利,恐怕沒人會講它們存在‘福利腐敗’,這是因為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性質就是為社會公眾服務,不能隨意支出納稅人的錢。”
韓大元認為,這些行業利用壟斷地位和優勢,以福利的名義將本行業掌握的資源分給職工,將損害公眾利益。“把高成本轉嫁給社會,必然招致人們的不滿,進而使公眾懷疑社會公平、平等的價值體系。”但是,取消所有福利,也并非上選。福利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要看它的理由是否正當,法律框架內的福利是合理的。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說,福利本身無所謂好壞,它只是一個制度安排。但是,福利發放權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中,在大家為尋求好的福利待遇的同時,腐敗關系網也搭建起來了。
“福利腐敗”是制度慣性
劉凱湘認為,公共資源可以分為非經營性資源和經營性資源。前者如教育、交通等,這部分資源要由全社會公平享有,因為它最能反映社會公平。而經營性資源以營利為目的,如礦山、土地等。“土地出讓后就不再是公共資源了,但它由公共資源向非公用資源轉化的過程,存在公平與否的問題。”
對此,馬懷德表示,公共部門配置資源,又缺乏有效的市場競爭環境和體制,自然就形成了壟斷,和特殊部門的特殊地位。目前,一些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價格、強制交易;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這些都與市場沒有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有關。”
“鐵路職工坐火車免票,在計劃經濟時代就有,但過去我們不關注這個問題。”馬懷德說,當時的鐵路部門和其他交通部門與其他行業并沒有在收入、資源配置上存在巨大的不平等,差距不明顯。進入市場經濟之后,各行業的發展,包括競爭都不一樣,有些行業利用它的壟斷地位獲得了高福利,有些行業則完全進入市場,很多失去了競爭優勢。這樣,問題就顯得突出了。“與其說這是個新問題,不如說是計劃經濟在向市場經濟轉變時表現出的一種制度慣性。”
劉凱湘說,“鐵路、民航的職工免費乘火車、坐飛機,只要符合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符合法律,就談不上腐敗。但是,就這種現象來說,關鍵是要看這些行業獲得公共資源的方式是否合法。”劉凱湘說,“獲得公共資源的途徑不正當、不合法,才有了高利潤空間。”
立法能否解決“福利腐敗”
6月30日,國家發改委上調上網電價,每度上漲2.49分。有媒體稱,發電裝機容量的平均造價在下降,可消費者卻要面對接連上漲的電價。近年來,水價上漲、銀行不斷增加的收費項目等讓消費者不滿,但逢聽證就漲價,幾乎成了定律。
“僅靠《價格法》第23條,無法對壟斷行業進行全面規范。”馬懷德認為,福利腐敗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需要多視角分析。就健全法治來說,有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但當務之急還是要立法。法律要對壟斷企業實施全方位的監督,同時,要發揮社會中介、價格評估機構、審計部門的作用,建立公益訴訟制度,靠全社會的力量杜絕壟斷。
韓大元表示,就制度性福利而言,本行業、本單位內部都有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但它是否合法、合憲,就需要清理、修改。“完全沒有上位法規范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無效;有上位法但是超越了上位法的界限,則與上位法相抵觸部分無效;轉型時期法律應該有而沒有的規定,行業、單位先行制定的文件,要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進行判斷。”
劉凱湘認為,通過法律解決“福利腐敗”問題應持謹慎態度,因為“問題的根源在體制。”在公法領域,法律的推進作用有限,超前立法會提高執法成本。因此,法律應該是在有需要時跟進,對成功做法加以認定和制度化。 (據中國青年報;李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