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1日電 據國際金融報報道,該報《天下保險》周刊律師團律師之一、保險消費者權益網首席保險律師李濱有關“航意險顯失公平,應立即停止銷售并糾正共保體銷售模式”的建議,日前得到中國保監會正式回應。保監會在回函中肯定了李濱所提建議的針對性和超前性,并表示會在下一步的監管政策的制定中予以考慮。
但保監會就李律師具體提出的“20元航意險其實只值1元”、“航意險共保體銷售模式制約市場競爭空間”兩個質疑指出,不能以一般意外險產品定價采用的純保費加附加費用模式簡單地推算航意險的費率,也不能以此為由責令停止銷售該產品;以及航意險共保體只是一種行業自律行為,本身不具有強制性,無論保險公司還是客戶,都有自由選擇權。
保監會認為,中國保險業尚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無論是保險市場秩序,還是保險公司經營行為以及償付能力,都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解決起來需要一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航意險保費:20元是合理的
律師建言:航意險(行業指導條款)內容顯失公平,建議立即停止銷售該款保險產品。根據10年空難的數據分析,航意險概率為200萬分之一,40萬保額所應對應的保費為0.20元,加上保險公司的各項業務成本,其價格不超過1元,但現實中航意險的價格卻是20元。
針對李濱提出的“40萬保額的航意險保費只值1元”的質疑,保監會認為,從精算原理來看,航意險目前20元的定價是合理的。
保監會答復稱,自航意險改革實施后,保監會依法不再制訂相關條款和費率,而是由保險公司自行制訂并報保監會備案。2003年1月,為進一步規范航意險市場秩序,保監會認可并公布了航意險行業指導性條款和費率,供保險公司經營航意險業務時自愿采用。該產品由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和平安人壽聯合設計,其費率標準參考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精算工作委員會的建議。該條款費率將原來的20元保20萬調整為20元保40萬,保險金額提高了1倍,保險費率降低了50%。
李濱在給保監會的建議信中稱,從保險理論上來講,任何一款保險產品的定價都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包括人身保險產品在內的任何一款保險產品的定價應該是在集合大量同質風險的歷史數據的基礎上,通過對出險概率的測算來確定保險產品的純保險費率,再通過對經營成本的測算及合理的、符合商業道德的、商業利潤的預期來確定附加保險費率。純保險費率加上附加保險費率的和就是保險產品的保險費率即價格,航意險的定價也不應該背離上述原則。
李濱以10年空難的數據分析,航意險概率為200萬分之一,40萬保額所對應的保費應該為0.20元,加上保險公司的各項業務成本,其價格不超過1元,但現實中航意險的價格卻是20元。而新華人壽的“出行關愛乘客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同為20元,保險責任范圍除了航空意外傷害的40萬外,還包括火車、輪船和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2萬和1萬元,保險期限為10天。
但保監會認為,對航意險這類出險概率小、風險集中高度的極短期產品,經營中除考慮各種成本支出因素外,還必須按照審慎的原則提取巨災責任準備金,安排國際國內再保險分出,以確保足夠的償付能力。此外,還要參考國際航空客運的出險概率,因此,不能以一般意外險定價采用的純保費加附加費用模式簡單地推算航意險的費率,也不能以此為由責令停止銷售該產品。
為了使李濱更加了解航意險指導性條款費率的定價情況,保監會專門將李濱的建議信轉給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精算工作委員會,要求其有針對性地予以解答。
精算工作委員會在答復中強調了保險公司經營成本較高的事實。“與較長期限的意外險產品相比,航意險產品單位經營成本較高,具體包括:風險保障成本,機場柜面租賃成本,機場信息系統建設、信息數據使用、網絡維護等成本,人員管理、單證管理、保單打印和保單寄送等成本。”
精算工作委員會認為,當前的指導性條款所制定的費率基本是合理的。因為,精算工作委員會調查發現,目前,不同保險公司航意險經營成本存在較大差異,盈利情況也有所不同,有的實現了一定利潤,有的則出現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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