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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為工人維權,始于為自身維權。而這種博弈,首先出現在工會與政府機關部門之間
浙江義烏,保聯西街八號。在一間采光不是很好的辦公室里,陳灝正在謀劃著一次行動。
“如果你單位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市總工會將依據《工會法》第四十條規定,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陳灝手里拿著一份《限期交納工會經費通知書》對身邊的工作人員說,“把這一句字體改成黑體,讓那些老板們知道,咱們工會不是吃素的”。
陳深深吸了一口煙憧憬道,“如果一切順利,我能讓工會的收入今年翻一番。”
1400萬,陳拿起筆在桌子的臺歷上寫下來。而2005年,義烏市總工會的會費收入是700萬左右。
陳是義烏市總工會職工維權中心的副主任,在他的名片背后印著另一個頭銜 義烏市總工會沃克培訓派遣服務中心董事長。
雙重身份使陳灝成了義烏市總工會里最忙的人,他既要代理職工維權中心的訴訟,又要代表工會和200家私營企業簽訂“會費交納合同”。前者是工會的份內工作,后者是當地工會工作的最新變革。
在義烏,工會的力量正在不斷壯大。變化的背景是這個城市產業工人的劇增,截至去年年底,義烏市務工人員已經超過了60萬。而另一面,義烏市總工會的干部編制卻只有7人,算上編外人員,一共只有35個。這正是陳灝忙亂的原因。
陳灝的工作節奏,并不是中國傳統工會的典型節奏,在義烏以外大多數城市,工會雖然也有著極少的人員編制,但依舊是最悠閑的部門之一。其大部分工作只是停留于“活動型”層面,“唱唱跳跳、發發戲票”“開會搬凳子,打球吹哨子”。而在真正的勞動關系協調中,不少工會卻處于“失語”的窘境。
而在義烏,工會為工人維權,始于對工會自身的“維權”。
工會“獨立”自收費開始
工會自然也有難處,一是沒人,二是沒錢,而人和財都依賴于政府,使得工會很難在企業和政府面前為工人說話。
并不是真的沒錢,陳灝認為是沒有認真想辦法收錢,導致工會經費嚴重拖欠。
2004年,義烏的“夢娜”襪業有員工6000多名,按照《工會法》規定,企業支付的工會會費應相當于職工年收入的2%,按每個職工每月最低600元工資計算,每年就是4320萬元,2%就是86.4萬元。但實際一年只交了6000多元。
“工會費用不收繳,企業是不可能有工會意識的。”陳灝認為,以往,工會始終被認作是社會團體,但它另一面的經濟組織屬性被忽略了。“工會如果要在社會活動中提升自己的地位,就不要去刻意掩飾工會依賴的經濟基礎。”陳灝理解為,拿工人的錢,替工人說話,這樣才具有合法性。
然而,工會遇到的難題卻是,他們并不是直接面對工人收取會費。按照《工會法》規定,企業的工會費由企業財務統一劃撥,給工會錢的人還是企業老板。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項司法解釋,規定如果企業不按時交納工會費用,工會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
但是,具體實施當中,陳灝他們卻發現了漏洞。支付令是在有債務合同關系的前提下才能申請執行的,但是企業和工會之間,關于會費的交納卻并不存在合同關系。工會在面對企業拖欠會費的時候,雖能訴諸法律,但是最終收效甚微。
最明顯的一個例子是,2004年一家私企拖欠工會費1萬多元,義烏市總工會申請法院支付令,但由于無法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實際職工數量,只收回不足2000元。
此事之后,陳灝提出了“協議收取工會費”的做法,即由工會或委托中介出面和企業簽訂協議,按照企業用工的變量,定一個協議收取工會費的額度。如果企業不履行,工會就拿著這個合同去法院申請支付令。
事實上在浙江,自從2004年后,已經有一些地方嘗試把工會收費承包出去的做法,浙江東陽縣和浦江縣兩地工會就委托當地地稅部門去收繳。然而,稅務機關畢竟是收稅,而非收費的,效果未必理想。
2004年10月18日,陳灝向義烏市總工會提交《關于合同收繳私營企業工會費的計劃書》,提出委托工會下屬的沃克中心去執行簽訂協議和收繳工會費用的工作。這個提議獲得了了工會主席陳有德的支持。然而,提議隨后在上報義烏市總工會常委會討論的時候,卻意外受阻。
“七個工會常委,唯有主席陳有德一人贊成。”陳灝事后才知道真相,工會內部缺乏變革的動力,一些人認為會費的收繳權控制在工會自己人手里,每年收得多還有獎勵提成,如果交給別人去做,沒有提成,也沒有了動力。
協議收取會費的提案被擱淺。直至2005年10月,全國總工會的現場會議在義烏召開,義烏經驗被介紹給全國。陳灝當著全總主席王兆國的面,提出工會也要講經濟,并提出了下放財權、協議收取工會費等一套思路。這些思路最終得到了全總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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