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一”黃金周期間,伴隨著中央文明辦、國家旅游局聯合發布《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和《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全國4000多萬旅游從業者以高度的熱情投入到“誠信服務、文明旅游”主題行動中。
我們在為廣大旅游從業人員以誠信服務引導游客文明旅游而叫好的同時,也為個別旅行社、導游及其他旅游從業人員的“不誠信”、“不文明”行為而擔心——
10月6日,據新華社報道了皖南鄉村旅游“生態迷人、文化醉人、門票嚇人”的問題。黃山市一位長期從事旅游出租車業的劉先生告訴記者,近幾年古徽州旅游景點門票、住宿漲得厲害。以古城巖景點為例,門票每張40元,導游、司機可拿回扣25元。
據新華社10月4日的一篇報道,借山東省青島市工商局嶗山分局一位工作人員的口,揭露了旅游行業更多的黑色交易:一些商場、超市為擴大銷售額,和多家旅行社聯系,讓其帶游客前來參觀購物。只要旅行社每車每次停留超過半小時,導游就會獲得每名游客3元至5元的“人頭費”。如果游客購物了,導游還可以提取商品價款總金額8%至32%不等的回扣。
“門票回扣”、“人頭費”、“購物回扣”等,是什么性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是不折不扣的商業賄賂!
早在1987年8月,國家旅游局就發布實施了《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該《規定》明確指出,“旅游系統職工在工作中,不得私自索要、收受回扣(包括券證、實物和其他報酬)”;“接待旅游者的商店、餐館、汽車公司等經營單位,在經營中不得向私人付給回扣”。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更名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9年6月的一個答復,更是明確規定:“商場以吸引旅行社和導游人員組織旅行團到商場購物,按旅行團人數以‘人頭費’、‘停車費’等名義或按游客購物成交額的一定比例給付旅行社或導游人員一定的財物,屬于以不正當利益爭取交易,給予方和收受方均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既然“門票回扣”、“人頭費”、“購物回扣”等發生在旅游行業的不正之風,是商業賄賂行為的定性已經很明確,而且這種行為損害游客的利益、敗壞旅游行業“誠信服務”的良好形象、破壞公平競爭的旅游市場秩序、影響旅游經濟的發展,有關部門就應當按照中央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部署,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和依法查處工作。
治理旅游行業的商業賄賂,目前在立法上已不存在任何障礙。就行政處罰來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就刑事處罰來說,有《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六)》等。不論給予“門票回扣”、“人頭費”、“購物回扣”的商家、旅游景點,還是收受“門票回扣”、“人頭費”、“購物回扣”的旅行社、導游或其他旅游從業人員,也不論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只要行賄、受賄的數額達到了有關罪名的立案標準,就必須依法受到刑事處罰。
提高公民文明旅游素質,讓公民做到文明旅游,旅行社、導游及其他旅游從業人員必須先做到誠信服務,為公民文明旅游做出榜樣。這就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能重視旅游行業商業賄賂的治理,徹底清除“門票回扣”、“人頭費”、“購物回扣”,讓旅游從業者的名聲像祖國的秀麗山川、燦爛歷史一樣美好可愛。(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王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