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日電(記者 趙建華)“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將其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在各地相繼推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后,中國官方近日制定了《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官方今天解釋說,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于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
官方規定,政府將結合企業產量、銷售收入等綜合因素,確定風險抵押金的具體存儲金額。小型企業不低于三十萬元人民幣,中型企業不低于一百萬元,大型企業不低于一百五十萬元,特大型企業不低于兩百萬元。風險抵押金最高存儲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五百萬元。
官方表示,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由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經政府批準,由代理銀行辦理。
官方稱,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當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政府將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并及時告知企業。企業在核定通知送達后一個月內,按規定標準將風險抵押金補齊。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入其他行業的,在企業提出申請,并經過政府核準后,企業可以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