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2日電 據工人日報報道,近來,華為員工胡新宇和廣州海珠區女工甘紅英死亡事件,使得普通勞動者過度加班、過度勞累甚至導致“過勞死”的話題浮出水面。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保護部部長張成富指出,“過勞死”不僅僅是威脅著在生產線上勞作的普通工人,目前還呈現出向高科技領域、“白領”階層蔓延之勢。
“過勞死”是對勞動者構成生理傷害的極端形式
張成富表示:“過勞死”緣于勞動者長期超時勞動或高強度勞動以及由此相關聯的精神壓力。目前中國對“過勞死”還沒有在法理上或病理學上作出明確的定義。國際上對“過勞死”的普遍定義為:勞動者因工作時間過長、高勞動強度、心理壓力過大而出現精疲力竭的亞健康狀態,長期積重難返而突然引發身體潛藏的疾病并急速惡化,救治不及,繼而喪命。各國勞動法律及相關國際勞工公約都把“過勞死”看成是對勞動者構成生理傷害的極端形式。
強迫勞動者超時勞動,嚴重違反《勞動法》
張成富:中國法律對限制勞動者超時勞動卻有明確規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后經國務院對《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進行修訂,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勞動法》第三十八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是,目前,一些企業主唯利是圖,無視《勞動法》規定,根本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工人長時間的加班。比如,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尤其是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中小企業,把勞動定額定得很高,即使是十分熟練的工人,也難以在8小時內完成勞動定額,工人們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較長時間的加班,企業還無需按法定標準向職工支付加班工資。有的企業以完成訂單為借口,強令工人每天工作十四、五個小時,嚴重損害了工人的身體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權益。更有甚者,一些企業甚至把加班加點作為一種“企業文化”,將其與員工的“敬業精神”、工資待遇、續簽勞動合同、職務升遷等掛起鉤來,把員工超時勞動作為贏得市場競爭優勢、求得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
當然,“過勞死”不僅僅是威脅著在生產線上勞作的普通工人,目前還呈現出向高科技領域、“白領”階層蔓延之勢,直接威脅到所有處于高節奏、高壓力狀態的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超時勞動都有哪些危害?
張成富:超時勞動首先是對勞動者的一種剝奪。從勞動力供求關系上看,超時勞動對工薪勞動者整體而言是不利的。“過勞死”作為超時勞動的極端表現,直接剝奪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對基本人權的侵犯。
其次,超時勞動是“就業殺手”,抑制社會就業的擴大。現階段中國的就業形勢十分嚴峻,可現實情況是:一邊是大量存在加班加點,一邊是許多人找不到工作而失業。一個工人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就等于占用了兩個就業崗位。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就業機會已經成為最稀缺的社會經濟資源之一。而超時勞動在社會上蔓延,就會形成“五個人的飯三個人吃”的局面,這對政府擴大就業的努力是一種打擊。
第三,超時勞動的恣意橫行,不利于企業素質提升和后續發展。超時勞動可以讓一些企業得一時之利,但如果一個企業以延長絕對勞動時間這樣簡單的招數牟利,就會對低廉勞動力成本產生嚴重依賴,就不會在技術進步、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改善管理、提升素質和塑造核心競爭力方面下功夫。超時勞動導致勞動生產率下降,也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頻發,這對企業來說也是得不償失的。
第四,超時勞動對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利,也增加了社會成本。超時勞動以至“過勞死”,是一種對勞動力資源的掠奪性使用方式。特別是對高技術人才、緊缺性人才的過度使用,既加劇了勞動力市場的結構性矛盾,也透支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潛力。超時勞動讓一批勞動者遭受健康損害而過早退出勞動力市場,增大了社會保障壓力,增加了社會貧困人口。超時勞動還讓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產生對立,加劇了勞資矛盾,并進而影響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王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