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38℃、41℃,翻開報紙、打開電視,大江南北被高溫籠罩,病號增多、中暑指數達“重癥”。中國法律是否給了勞動者說“不”的權利?
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1960年7月1日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是目前唯一一部高溫勞動保護法規,然而這個46年前的“暫行條例”根本無法維護勞動者權益。《暫行條例》只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事實上,各行各業都面臨防暑降溫問題。《暫行條例》規定:“夏季露天作業工人和農民,應使用寬邊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寬大的服裝。夏季田間作業,應在適當地點建立男女分設的簡便廁所。”
顯然,《暫行條例》所反映的是中國半個世紀前的社會狀況和經濟狀況,與今天的社會發展狀況嚴重脫節,也與當前日益多樣化的行業發展和越來越復雜的勞動關系不相適應,根本無法保障勞動者對高溫作業說“不”的權利。
不能無休止地“暫行”,必須為高溫立法。近10年來,這樣的呼聲沒有間斷。令人費解的是,立法機關對此無動于衷。有人說,這是職責不清鬧的。高溫立法涉及工傷保險,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涉及勞動安全,則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涉及勞動衛生,是衛生部門的事。沒有一個部門牽頭來管高溫作業立法,實乃“正常”。
(稿件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孫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