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7日電 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在最新一期的《求是》雜志撰文,他指出,推進中國環保工作的歷史性轉變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要完成這一任務,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各級環保部門應從五方面著力。
第一,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全方位防范污染的體系。
要把防范污染作為優先措施,將生產領域的“防”與流通、分配、消費領域的“防”相結合,將建設項目中的“防”與經濟社會發展源頭的“防”相銜接,加大經濟結構調整的力度,堅決淘汰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落后生產手段。大力推進清潔生產,從生產的全過程控制污染。
要把環境影響評價作為經濟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作為市場準入的一項重要制度,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認真做好規劃方案環境影響評價,積極探索重大決策的環境影響論證,嚴格把好新增污染這個關口。
國家提出要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對不同區域實行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這是防范環境問題、減輕環境壓力的戰略舉措。要依此確定不同區域的環境“準入門檻”,設置不同區域的產業淘汰和污染治理政策。要使環境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建設相結合,通過生態治理,擴大環境容量,提高環境承載能力。
第二,必須堅持全面推進、重點突破,切實解決危害人民群眾利益的突出環境問題。
國務院為此提出了七項重點任務,即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以強化污染防治為重點,加強城市環境保護;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重點,推進大氣污染防治;以土壤污染防治為重點,加強農村環境保護;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重點,強化生態保護;以核設施和放射源監管為重點,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以實施國家環保工程為重點,推動解決當前突出的環境問題。在落實這些重點任務的同時,要把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作為重中之重,把保障群眾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強調污染防治絕不是回到“三廢”治理的原點,而是環保工作的戰略重組,是做強做大環保事業的重大舉措,是污染防治工作質的飛躍。同時,抓重點并非只謀重點不顧全面,而是要以重點帶動全局。
第三,必須堅持優化發展,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
總量控制是減少環境污染的“總閘門”,也是推動以環境優化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要通過控制污染“增量”,削減污染“存量”,使污染“總量”保持在環境容量允許的范圍內,使產業結構與區域環境容量相適應。要做到“五落實”:把總量控制指標落實到重點行業的結構調整中,依靠淘汰落后生產能力騰出總量;落實到重點流域、區域、城市、海域的污染治理中,依靠環保工程減排總量;落實到城市群的建設規劃中,依靠優化發展降低總量;落實到重點企業的發展中,依靠清潔生產削減總量;落實到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中,依靠“以新帶老”消化總量。要通過強化限期治理、排污收費、排污許可證等管理措施削減總量。要科學合理地利用環境容量優化經濟結構和產業布局,在滿足環境容量、實現環境目標的同時,為經濟建設提供發展空間。
第四,必須堅持機制體制創新,充分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護環境。
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善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等政策,積極促進污染外部成本內部化;堅持“污染者付費”,推動落實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政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污染治理中的作用,努力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率;擴大環境信息公開范圍,健全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參與。要加快科技進步,提高環境管理水平,著力攻克科技難關,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依法保護環境是難度最大、效果最好的手段。
要切實把環境保護納入法制化軌道。環保部門的權威來自于執法監督,執法監督的基礎在于環境監測。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和環境執法監督體系是做好環保工作的根本保證,也是各級環保部門的立足之本。要按照數據準確、代表性強、方法科學、傳輸及時的要求,建設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做到全面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及時跟蹤污染源變化情況,準確預警各類環境突發事件,滿足環境管理需要。要按照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力、高效運轉的要求,建設完備的執法監督體系,不斷提高環境保護能力。各級環保部門要挺直腰桿,敢于碰硬,堅決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不管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決不手軟。
第五,必須堅持實行環境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一是將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總量、重點環保工程等各項目標和任務分解到各級政府,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是對主要污染物的削減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做到每半年公布一次,年終檢查一次,五年全面驗收一次。最近,中組部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評價體系中,已將環保指標列入干部實績分析評價要點。這是干部任用制度的重要改革,也是落實領導干部環保責任的重大舉措。要以此為契機,推動環境目標責任制的全面落實。
三是實行嚴格的環境保護問責和獎懲制。2006年初,監察部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發布了《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處分暫行規定》。要結合落實這個規定,對未完成任務、環境質量惡化、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責任人追究責任。要通過干部環保實績考核和責任追究,讓那些不重視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干部,沒有完成年度任務的領導干部,得不到提拔重用;讓那些漠視環境法律法規的領導干部付出應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