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jié)賽龍舟是中國南方各省份民間流行幾千年的風俗,沈從文在《邊城》中生動地描繪了這一活動給小城的居民帶來的快樂:“邊城所在一年中最熱鬧的日子,是端午,中秋,與過年。三個節(jié)日過去三五十年前,如何興奮了這地方人,直到現在,還毫無什么變化,仍能成為那地方居民最有意義的幾個日子!北缒甑亩宋鐚⒔,江西鷹潭市的居民可能享受不了這種快樂,當地政府發(fā)動了聲勢浩大的砸毀龍舟的行動,原因是由于端午節(jié)期間劃龍舟人員較為集中,容易誘發(fā)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索性一“禁”了之,一“砸”永逸。
記得兒時,每年端午家鄉(xiāng)的人們在湖南資江中賽龍舟,常有人不慎落水淹死,迷信的鄉(xiāng)民解釋那是被孽龍吞吃了,沒有人責怪政府,只是嘆息命運。但目前,地方政府對群體活動的安全責任越來越重,鷹潭市于是干脆不讓居民賽龍舟。
這樣安全事故就無從發(fā)生,有關部門可以高枕無憂了。
類似鷹潭市這樣的“絕招”,在生活中我們并不陌生,一些鄉(xiāng)下的家長為了防止未成年的孩子泅水而亡,千方百計禁止孩子下水。至于使孩子成一只不諳水性的“旱鴨子”則不在考慮之列,至于犧牲孩子戲水的快樂在家長眼里更是微不足道。家長們只有一個念頭:嚴防死守不讓下水,以求孩子平安。
毀龍舟的初衷和禁止孩子下水一樣,出發(fā)點是家長式的善意,他們覺得這樣做是為當地居民的安全著想,所以具有道義上的合理性,盡管手段生硬也應該被接受,所謂“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但這樣的管理思想實在是很陳腐的,因為進行龍舟比賽的人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他們是自由做出選擇的,其中當然有風險,可世上的事情哪一件沒有風險?開車可能發(fā)生車禍,元宵節(jié)賞燈可能發(fā)生火災,難道管理部門能干脆禁止汽車出行或不讓賞燈?
這樣生硬的管理方式是典型的因噎廢食,開車和賽龍舟帶來的安全事故可以防范,將發(fā)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賽龍舟可能造成安全事故但并不意味著必定會對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傷害。防范和禁止是有邊界的,邊界在哪里?可以舉西門豹治水的例子,鄴地的巫婆以祈求河神為名讓童男童女犧牲于水中,顯然是不人道的,因為主動傷害了別人,所以西門豹想辦法加以禁止。西門豹最終通過水利工程解決水患,他也利用公共權力防止犧牲他人,但不能以安全的理由禁止民間的正;顒。
這種家長式的包辦在現實的公共管理中很常見,比如因為狂犬病發(fā)生就將轄區(qū)的狗全部打死,因為春節(jié)容易發(fā)生火災干脆禁放鞭炮。管理部門的出發(fā)點都是善意的,這次鷹潭市地方政府的善意更加充分,并給被搗毀龍舟的主人以補償?墒,剝奪人們正當的選擇權的善意是不可取的,這往往會帶來事與愿違的結果。
為什么有些地方熱衷于這種家長式包辦?這與管理思想和公共權力運行模式有關。對一個地方政府政績最要害的評價來自上級,而民意的評價卻往往很難準確反映或者不重要。上級對下級的要求很容易簡單化,諸如只看重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率,對預防性規(guī)章是否建立、防控的具體工作是否到位卻不重視。有關管理者為了自己升遷等切身利益,對公共事務采取家長式的包辦是最省事的。
如果有一種合適的民意機構能準確評價、監(jiān)督行政部門,那么一個地方的賽龍舟是禁止還是繼續(xù)舉辦,就可以由真實的民意來決定,不用行政部門賣力不討好地來包辦。
(來源:新京報;十年砍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