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8日電 據證券日報報道,中國證監會17日在其網站上正式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于今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同時廢止。《管理辦法》的發布,標志著再融資全面啟動后,IPO也開始正式啟動。據了解,首次公開發行將率先在完成股改或進入股改程序的公司市值達到一定比例的省區啟動。
在發行人的獨立性方面,《管理辦法》對發行人的資產、人員、財務、機構和業務的獨立性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發行人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二是要求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三是要求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四是要求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有機構混同的情形;五是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管理辦法》在發行人的財務指標方面提出五點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管理辦法》指出,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采取終止審核并在36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36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侯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