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6日電 據經濟日報報道,國資委出臺的《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從5月7日起施行。國資委有關負責人15日就此表示,此舉意在引導中央企業不要只重視當期利潤目標,要在培養持續發展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上下功夫。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所規定的企業綜合績效評價體系具有綜合評判、分析診斷和行為引導三大功能:
一是以投入產出分析為核心,分析出資人資本的回報水平和盈利質量,這是出資人資本屬性的內在規定。
二是多角度綜合評價。財務績效的評價包括了企業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和經營增長四個方面,以綜合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管理績效評價包括了企業戰略執行能力、經營決策水平、風險控制能力等方面,以全面反映企業的管理水平。
三是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評價體系將企業經營績效分為財務績效和管理績效兩個方面,分別設置定量財務指標和定性評議指標予以反映,以克服單純定量評價的不足。
四是運用行業標準進行評價,包括國內標準和國際標準,一方面可以增強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導企業開展對標活動,尋找自身差距,并向國內、國際先進標準看齊。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出臺《暫行辦法》是為了完善出資人監管手段,加強對中央企業的監管。績效評價結果是企業經營成果、資產質量、債務風險和成長性的綜合反映,可以為出資人財務監督、結構調整以及企業負責人管理等多個方面的監管工作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
目前,綜合績效評價主要應用在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財務監督工作方面。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是企業負責人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在財務監督工作中應用綜合績效評價手段,主要是根據企業經審計的財務決算報表實施年度績效評價,以進一步檢驗企業經營成果,診斷企業經營管理存在的問題,揭示經營風險,促進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引導企業健康發展。
據悉,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在目標考核、收入分配、結構調整、發展規劃等領域的應用也將逐步開展。企業集團內部也可以運用綜合績效評價手段實施子公司監管。(趙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