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2日電 據檢察日報報道,2005年全國檢察機關派員介入調查死亡人數在30人以上的特大礦難事故12起,并在山西省朔州市細水煤礦等6起礦難事故中,成功立案查處46名涉嫌瀆職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檢察官從辦案中分析得出,5種瀆職行為是引發礦難的導火索。
追求地方利益,縱容超強度開采
少數地方政府主管領導、行業主管部門盲目追求經濟指標,放棄監管職責,對煤礦超強度組織生產、私挖濫采現象視而不見。如新疆阜康神龍煤礦的年產量被核定為3萬噸,2004年年產量竟達29萬噸,2005年僅上半年即產煤18萬噸。為完成阜康市預定工業產值,該市主管經濟的原副市長劉小龍和市經貿委原主任羅金榮明知神龍煤礦存在嚴重超量開采的問題,卻置安全于不顧,放任其長期超量開采。
濫用職權,為非法生產披上“合法”外衣
執法監管部門的涉案人員在日常監管中超越職權,為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違規生產提供便利,甚至幫助“無證”企業取得合法開采的相關證件。如廣東省安監局原副局長胡建昌將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件擅自擴大解釋并形成政府文件下發,致使無采礦許可證、不具備申領條件的興寧市大興煤礦于事故發生前兩個月獲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安監、煤炭、公安等部門又違規為大興煤礦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以及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爆炸物品存儲許可證,為其非法生產披上“合法”外衣。
疏于監管,安全整改流于形式
很多煤礦在事故發生前就曾被查出存在多種安全隱患,但主管部門負責人卻視而不見,放任縱容礦主繼續冒險生產。如河北省邢臺縣發生“11·6”坍陷事故前,邢臺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趙祥增、股長張建政在明知三家石膏礦長期存在越界、越層開采的情況下,仍在三家石膏礦的年檢表上簽署了“不存在越界越層開采,予以年檢合格”的審查意見。山西省細水煤礦、廣東省大興煤礦和河南省寺溝煤礦都是在停產整頓期間發生的事故,細水煤礦駐礦安監員不到礦井現場堅守崗位,大興煤礦所在地黃槐鎮政府領導撤回監管人員,寺溝煤礦所在地政府多名監管人員放棄職守,使本來應該避免的特大礦難事故最終發生。
管理不嚴,火工品監控缺失
國家對采礦企業購買、貯存、使用炸藥、雷管等火工品實行嚴格控制,由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相互配合對火工品的購買、貯存和使用采取全程監控。但在被查處的6起礦山事故中,普遍存在各級主管部門對火工品監控缺失的問題。如山西省細水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竟能購買到炸藥用于非法生產;廣東省大興煤礦屬非法開采,卻能長期在公安機關獲得購買火工品許可證;山西省寧武縣公安局民警孫俊林玩忽職守,致使賈家堡煤礦長期非法套購、大量貯存炸藥和雷管,并購買非煤礦專用炸藥用于生產作業。邢臺縣安監局在明知三家石膏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的情況下,卻為其向公安機關出具了同意復工,準許供應火工品的通知書。
貪圖私利,大搞“權錢交易”
在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46名涉案人員中,相當一部分人還利用手中權力,在履行審查、發放安全許可證、日常監管等過程中,收受礦主賄金、入股礦山或接受干股,大搞權錢交易。如廣東省安監局原副局長胡建昌等人到大興煤礦進行現場檢查時,多次收取礦主曾云高所送現金“紅包”、“下井費”。新疆阜康市原副市長劉小龍不僅接受礦主賄賂,還在發生事故的神龍煤礦私自入股參與煤炭運輸經營。(丁海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