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業經營突顯監管空白
中信、光大、平安,都相繼成為涉足保險、證券、信托、銀行四大金融領域的金融控股集團,而新華保險、太平洋壽險也都在醞釀成立金融控股集團,混業經營的趨勢日趨明顯,相應的風險也就會暴露。郝演蘇說,混業經營會帶來金融風險的交叉傳遞,因為同屬一個集團,風險很容易從保險業務傳遞給銀行業務,繼而影響證券業務和信托業務。
同一個金融控股集團所屬的各個公司,頗有《紅樓夢》中賈、王、史、薛四大家族“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味道,德隆一案,就是某個資金鏈條斷裂,引起了整個金融帝國的轟然倒塌。
早在1997年,德隆通過控股“新疆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開展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方式的委托理財業務,到2001年初,這項業務使德隆出現了41億的財務窟窿。為應對危機,德隆采取了繼續收購金融機構,擴大委托理財規模,增加金融資產的模式,先后投資50億,收購昆明商行、南昌商行、株洲商行、長沙商行、中富證券等金融機構,鼎盛時期,德隆旗下控制了21家金融企業,成為名副其實的“金融帝國”。最終,委托理財業務的黑洞再也無法填滿,德隆系也因此倒下,50億的資金隨流水落花而去,中國某著名財經類報紙用《德龍,留不住的一抹夕陽》來形容這個金融帝國的垮臺。
縱觀德隆案始末,業內人士分析,監管不到位是德隆系惡性循環沒有得到及時制止的重要原因。上世紀90年代初以前,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隨著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相繼成立,不同的金融業務就由不同的監管部門來管理。而混業經營的出現給現行的監管制度出了個難題。去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設置了“金融控股與市場交叉風險處”,將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范圍,以監控因其引起的市場、信用、利率等風險,以及因其組織架構性的特殊可能帶來的風險。這是中國目前對金融控股公司所采取的唯一監管措施。業內人士認為,這種監管措施遠不能滿足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控需要。在他們看來,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系統的威脅有目共睹,德隆一案就是佐證,如果有監管部門在發現市場苗頭不對的時候及時出手,德隆或許就不是今天的結局。
郝演蘇說,國際上對于金融混業的監管并不統一,有一些國家如日本,是統一管理,西方一些國家如美國則是分開管理。在美國,不同領域金融企業合作只要進行注冊就可以成立新公司,而新公司的不同金融業務則由不同機構監管。他用了一個形象的比喻:“把搞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比作孩子,美國只管‘養’孩子,不管‘生’孩子,而中國既要管‘生’孩子,又要管‘養’孩子。”他同時指出,若要混業經營,首先要解決立法問題,或者調整相關法律,或者給予特別豁免,但從中國目前情況看,依法辦事是主流,給予特別豁免的可能性不大。
在《證券法》和《公司法》修訂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曾提出,規范金控公司需單獨立法。鑒于這項革新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業經營制度的重大調整,吳曉靈建議借鑒日本經驗、先行設立特例法。
按照中國的法律,法律的出臺需經人大常委會通過,但本屆人大任期內立法任務中,并無金控公司法或其特例法,而人大換屆選舉要等到2008年。即使在今年提出立法議案,2008年才能正式列入立法任務。另一個途徑是由國務院頒布相應的“金控公司管理條例”作為過渡,如果今年能向國務院提出初稿,2007年或許能頒布。
向深遠處考慮,進行金融混業經營的法律障礙不存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防范還是個重頭戲。
如果金控公司母公司下的子公司注冊成立一家不受金融監管的工商企業,該工商企業轉而又持股母公司,經過幾次注冊、持股、再注冊,金控公司母、子公司的資本可能重復計算,出現嚴重的資本金風險。此外,金控公司還可能因為關聯企業間抵押貸款、擔保等行為產生高財務杠桿風險。
上述風險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幾率可能遠比單一領域的金融機構要高,因此,不少人亦對金控公司是否就是中國的主流金融業經營模式提出質疑。許多學者表示,金融控股公司不是不可行,但是要慎行。郝演蘇認為,中國目前金融大環境調整不到位,人民幣匯率等問題還沒得到很好解決,所以寧愿保守、穩定一些,不要操之過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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