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4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于2月28日通過審計法修訂案。此次修訂在健全審計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手段等方面做了34處修改。《人民日報》就此請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就修改的重點內容作出解釋。
重點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新增內容: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為什么要把預算執行情況作為審計報告的重點?全國人大常委會預工委副主任馮淑萍解釋說,審計署的工作職能,包括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兩個方面。以往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審計情況報告,在全面反映了這兩方面審計工作情況的同時,對人大代表和常委會委員們關注的預算執行情況的反映比較少,因此不少代表和委員對于大會批準的預算的執行情況不了解,以至于審查批準預算執行情況時依據不足,難以判斷。新的審計法把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作為向各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點,有利于提高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預決算審查監督工作有效性。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副所長高培勇認為,這幾年預算超收,使得一部分政府收支跳出了預算的框架。把預算執行情況作為審計報告的重點,就可以通過審計監督來彌補預算監督的某些缺憾,并帶動整個預算監督的完善。
強化權力運行的規范與制約
新增內容: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國家行政學院副院長袁曙宏認為,明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對行政權力運行的規范與制約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政府責任是政府權力的核心。新的審計法明確了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加強了對行政機關、行政首長的監督,有利于督促其認真履行職責,也符合依法行政“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的基本要求。
可查被審計單位金融賬戶
新增內容: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中國證監會常務副主席范福春深有體會地說,修法重要,執法更重要。新的審計法強化了審計機關的行政權、執法權。現在社會上公款私存,公款與私款混存現象比較普遍,如果沒有審計調查權,就難以到銀行調查取證。新增的審計機關對有關資料和資產予以暫時封存的權力,在實際工作中相當有力。
被審計單位不服可尋求“救濟”
新增內容: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被審計單位如不服或者被冤枉可尋求“救濟”,這樣的設計可以更好地保證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審計監督的客觀公正。
樹立“民本審計”理念
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說,審計機關一定要樹立“民本審計”的理念,堅持把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如醫療、教育、住房等等,作為審計工作關注的重點。關注“三農”問題,強化對涉農資金的審計監督。強化對行政審批和執法權的監督,依法揭露查處商業賄賂案件,著力關注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以及資源開發和經銷等環節的商業賄賂問題。(據《人民日報》,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