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30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2006年3月23日,歐委會正式批準了皮鞋反傾銷案的初裁方案,擬從4月7日起對中國皮鞋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崇泉表示,歐方對中國皮鞋全行業征收統一反傾銷稅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
首先,根據歐盟反傾銷基本法第9.5條關于分別稅率的適用原則及歐盟反傾銷調查程序,中國應訴企業提交了市場經濟問卷也同時申請了分別待遇。即使歐盟否決了我所有應訴企業的市場經濟待遇,也應就分別待遇問題進行審查和裁決,考慮給予中國應訴企業單獨稅率。但中國130多家應訴企業至今沒有1家收到歐方關于分別待遇的披露,歐方未就我企業的分別待遇申請做出審查就直接對我全行業征收統一關稅,明顯違反了歐盟法律規定。
其次,此案涉案皮鞋產品范圍多達33個稅則號,這些產品在檔次、價格、銷售渠道、最終用途等方面存在重大差異,因此不同產品的傾銷幅度及對歐盟產業的影響不可能相同,而歐方不做市場細分就對我全行業征收統一稅,明顯不符合事實。
關于替代國問題,崇泉指出,歐方選擇巴西做替代國是不合理的。
中國由于在人力及資源方面的優勢,鞋的制造成本遠遠低于巴西等國家。而歐盟產業在申訴書中以巴西為替代國計算出我皮鞋的傾銷幅度竟然高達400%,這種傾銷幅度是難以想象的,完全背離了中國鞋類出口的實際情況,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不可能有這種能力傾銷產品而補助歐盟的消費者和用戶。歐方用巴西的成本數據來計算中國企業的傾銷幅度,顯然是不合理的,對中國企業也是不公平的。
崇泉強調,歐方對此案的傾銷和損害認定都是缺乏依據的。
中方曾多次向歐方指出:制鞋業是勞動密集型產業,中國由于在勞動力和資源上的優勢,具有這一行業的比較優勢。中國皮鞋對歐出口并不存在傾銷行為,歐方的指控是缺乏依據的。
而且,此案在損害調查方面也并不成立。首先,歐盟產業并沒有受到實質損害,起訴方在起訴書中只列舉了WTO《反傾銷協議》要求的15項損害評估指標中的6項,歐方立案缺乏依據不足。其次,中國產品對歐出口沒有對歐盟產業造成損害,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2005年之前,中國鞋對歐出口一直受配額限制,嚴格按照歐方設定的數量和增長率進行。而根據起訴方歐洲鞋業聯合會(CEC)的數據統計,從1998年到2004年,歐盟鞋類產品的產量一直呈現下降趨勢,從2000年起,產量便跌破10億雙,此后一路走低,2004年的產量為7億雙。而在此期間,中國鞋類對歐出口受到嚴格的配額管制,故歐盟鞋業目前面臨問題主要在于其未能在十年保護期內進行產業調整,而不能歸咎于中國鞋類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