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自今年3月1日起實施后,對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為什么要加以限制,為什么要在娛樂場所安裝電視監控設備等問題,社會上有人提出了一些質疑。就此,記者今天專訪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有關負責官員,對上述問題進行解答。
據介紹,關于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的有關文件中已規定: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一律不得早于8點、晚于凌晨2點。國務院法制辦官員說,從近幾年的執行情況看,效果是好的,各方面的反映也不錯。在條例修訂過程中,就這一規定曾專門征求過各方面意見,還特地到各地進行了調研,比如在北京聽取了滾石迪廳、天元俱樂部、巴那那迪廳、麥樂迪歌廳、華威大廈游戲廳等娛樂場所業主代表的意見,以及一些在娛樂場所周圍居住的群眾的意見,絕大多數人都贊成維持現行規定。因此,條例第二十八條維持了現行做法,規定: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另外,作出上述規定,還有三個深層次原因:一是凌晨2點以后,往往是“黃、賭、毒”犯罪的高發期,加上由于管理人員疲勞,事故隱患不易發現,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發時段,因此有必要對營業時間加以限制;二是一些娛樂場所通宵達旦地營業,其音樂噪音、人員往來嘈雜,嚴重侵擾和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少群眾對娛樂場所的擾民現象反映強烈;三是凌晨2點以后,場所內的消費者數量逐漸減少,經營者成本相對增加,但要關門又因缺乏法律依據而易與消費者發生矛盾、沖突。現在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便于業主降低經營成本。
國務院法制辦官員說,限制營業時間不是我們的獨創。如日本《有關風俗營業等的規定以及業務的適正化等的法律》規定,風俗營業場所的營業時間不得超過晚12點,日本所謂風俗營業場所與條例調整的娛樂場所范圍大體相當。我國臺灣地區的《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規定,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等場所,每日凌晨3點至9點不得營業。
至于為什么要規定在娛樂場所安裝電視監控設備?國務院法制辦的官員強調,這僅僅只適用于歌舞類的娛樂場所,不適用于游藝類的娛樂場所,且只能安裝在場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包間、包房和其它地方不得安裝。
該官員解釋說,作出這一規定是基于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此舉是為預防“黃、賭、毒”等違法犯罪,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近年來,銀行、商場、城市道路和公園等公共場所普遍安裝了電視監控設備,效果是好的,社會反映也不錯。目前在歌舞場所發生的治安案件和各類糾紛,大多因取證困難而難以得到及時解決,因此也有必要采取技術監控措施。另外,條例對歌舞場所的業主規定了不少新的義務,如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等。要使這些義務落實到位,技術監控措施是最為有效的手段。
就條例的調整范圍到底都包括哪些具體對象?國務院法制辦特別加以說明,免費提供娛樂服務的場所,單位內部專門為本單位職工、家屬服務的場所,專門提供各種演出的場所,不在條例調整范圍之內。根據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娛樂場所一類是以人際交誼為主的歌廳、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另一類是依靠游藝器械經營的場所,如電子游戲廳、游藝廳等。賓館、飯店、酒吧、茶吧、咖啡廳、洗浴、桑拿、按摩、網吧等場所,不屬于條例調整的范圍。但賓館、飯店中對外營業的歌舞、游藝場所仍由本條例調整。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