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2日電 首任國家環境保護局局長、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委員會主任委員曲格平21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接受《第一財經日報》專訪時表示,有望在“十一五”期間出臺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將大大加大經濟處罰力度,助力環保執法。
曲格平說,目前全國人大正在考慮制定一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法,這項工作已經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程,有望在“十一五”期間出臺。其中涉及的賠償處罰力度會很大,因為還要計算污染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人體健康損失等,不僅是當前的,還包括長遠的。有些污染對環境和人身造成的影響,不是馬上能消除的。按照國外的污染損害賠償標準,健康方面的賠償占相當大的比例。
曲格平認為,我們強調依法治國,現在看來,還需要一個比較長的過程。我覺得,普法工作十分重要,需要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人與自然和諧是社會的內核和基本特征之一。本世紀頭20年,既是我國發展的戰略機遇期,更是人與自然矛盾最為突出的時期。當前,我國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各類污染事故頻發,生態災害不斷加劇,污染危害程度在擴大,已嚴重影響群眾生活和社會安定。構建和諧社會、建立新型的人與自然關系,在當前比任何時候都顯得迫切和重要。
另外,還要有強有力的監督,光環保部門的執法,力度還不夠,監督機制需要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才行。比如,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方不聽環保部門的勸阻和處罰,司法部門應該介入。法律具有強制性,不能討價還價。領導說情,不僅是不應該的,也是毫無作用的。但要真正做到這一點很不容易。在一些地方,環保部門進行處罰了,往往會有地方上的領導出來說情。
在處理環境與發展的問題上,歷來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一種方式是以環境來換取增長,即以犧牲環境質量和環境福利為代價來換取經濟增長;另一種方式是以環境來優化增長方式,即把環境保護作為一種手段,使之優化和促進經濟增長,從而達到環境保護與經濟協調發展的雙重目標。我們如何避免第一種方式,選擇第二種方式來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迫切要求。
曲格平說,從目前來看,有些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是“太軟”了,原則性太強,缺乏可操作性。(章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