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6日電 據《北京晚報》報道,高高興興買得新房后才發現,安裝防護窗的問題成了全家的一塊“心病”。由于物業不允許2層以上業主安裝外掛式防護窗,鄭先生將自己居住小區的物業公司告到豐臺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停止對其房屋所有權的侵害并賠償他定做防護窗的損失2000余元。這個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
鄭先生說,2004年4月,他購買了位于豐臺區小屯路某小區內的住房,并于當年10月和家人一起入住。該小區開發商將所有樓房的一層均統一安裝了外防護窗。雖然開發商已經考慮到了業主的安全,但是也由此產生了一個弊端:一旦有人登著一層的防護窗,就可以輕易地爬上二層。這使得居住在二層的鄭先生一家感到很不安全。他曾幾次向物業提出要自行安裝防護窗,物業公司均以美觀統一和小區的管理嚴格為由沒有同意。
鄭先生在法庭上說,他自己常年在外地工作,家里只剩下妻子和年僅12歲的女兒,該小區地處城鄉結合部,外來閑散人員比較聚集,各種案件也屢有發生,小區周邊治安形勢嚴峻。小區管理也比較混亂,陌生人等很容易出入,小區內自行車常常被盜,還曾發生過入室盜竊案件,這讓他十分放心不下。他曾經咨詢了市建委、公安局、消防支隊等相關單位關于業主安裝防護窗的政策規定,得到的答復都說沒有不許安裝的規定。于是,鄭先生找施工人員定做了防護窗。2005年12月的一天上午,當鄭先生帶著定做好的防護窗和工人準備安裝時,遭到物業人員和保安的阻攔,保安都不讓他將防護欄拉進小區。定做防護窗花了鄭先生2000多元,因不能安裝只能作廢。鄭先生認為,他對自己所有的房屋有權自行處置,物業公司的行為侵害了他的財產所有權,危及了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權。
小區物業辯解說,在入住時,鄭先生已經簽訂了業主公約,公約中就規定業主不能擅自改動房屋結構、外立面等。物業也考慮業主安全問題,允許業主安裝內置式防護網,只是鄭先生非要安外掛式的防護欄這才產生矛盾。鄭先生表示,把防護欄安在窗戶內給他在家中坐監獄的感覺,因此不能同意。由于雙方堅持各自意見,法庭不再調解,宣布休庭并宣布擇日宣判。(周明杰 王悅)